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七日
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耐火材料企业,对铸造、石灰窑等行业开展综合治理,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一)2007年清潩河出境河流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在III类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许昌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315天以上。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
(一)水泥产业结构调整
关闭全市辖区内所有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7年8、9月份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2007年10月份为强制拆除时段;2007年11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水泥机械化立窑的关闭标准为水泥立窑主体完全丧失生产能力。
此项工作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开展燃煤电厂污染专项整治,完成辖区内燃煤电厂的脱硫任务
开展燃煤电厂污染专项整治工作,2007年完成全市5家燃煤电厂的脱硫任务,时间要求是,各治理企业在3月底前确定脱硫治理方案,5月份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开展禹州市耐火材料群环境综合整治
禹州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耐火材料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要求是,2007年3至4月为调查摸底阶段,5至8月为综合整治阶段,9至10月为督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全部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此项工作禹州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实施“安静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整治
在城市建成区实施“安静工程”建设,2007年6月底前完成许昌市噪声功能区划调整,并提请市政府颁布施行,同时制定建筑噪声专项整治方案,6至9月份环保、公安、城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广泛宣传、集中治理,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
(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5月底前,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报省环保局、水利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此项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方案中所涉及的关闭违法企业或生产线的任务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生产用水取用地下水的应将自备井封闭;取用地表水的应关闭取水口闸及供水系统;取用自来水的应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关停其供水系统。
城管部门:加快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垃圾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夜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和清运线路,解决清运扰民问题。
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四)责任追究
2007年11月底前未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并及时公布完成结果。市环保部门每月向社会发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