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6-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6-12 09:17
  • 名 称 :许政办[200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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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办好学校、幼儿园清真伙食,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的基本需求。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存在不按政策规定设立清真灶或清真灶不清真的问题。为更好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在我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回族、维吾尔族占绝大多数。穆斯林群众的清真饮食习惯是风俗习惯的重要表现形式,尤其回族群众对此十分看重,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民族纠纷。学校、幼儿园的清真伙食是一个地方民族工作的窗口,也是党和政府民族政策的直接体现。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办好学校、幼儿园的清真伙食作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依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切实提高清真灶管理水平,改善清真灶的设施条件,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生活便利。

    二、规范设置,确保清真食品的卫生安全

    根据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相关法规,凡设有学生食堂且有清真饮食习惯学生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立清真灶,设立清真灶有困难的单位,也要为其就餐提供方便。清真灶要有1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要有专用灶和炊具,并与普通食堂分开,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用具混用。

    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安排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职工从事清真伙食烹饪,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清真伙食。在保证清真食品生产场所、运输、储藏、容器专用的基础上,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的操作程序,切实把好采购关、加工关、出售关和环境卫生关,确保清真食堂的文明、卫生。

    三、明确职责,切实把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卫生、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清真灶的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卫生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清真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发放卫生许可证,协助培训清真灶工作人员。教育部门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清真灶的设立及少数民族学生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幼儿园的清真灶进行检查,保证清真食品符合清真炊食的要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核发学校、幼儿园的清真食品信誉标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清真灶的伙食符合清真饮食的要求。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按规定应当设立清真灶而没有设立或清真灶不清真的单位,责令其按要求设立或整改,对因此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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