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许昌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全省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严格执法,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通过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传销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再次掀起打击传销活动新高潮,坚决防止传销活动的反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二)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三)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四)使用非法拘禁手段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五)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六)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七)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八)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
整治的重点地区是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以及许昌县、长葛市等,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巩固原有成果,坚持露头就打,决不松懈,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自7月10日开始,到8月15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各乡(办事处)、社区、村的主要路口、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营造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市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校园周边和农村的宣传力度,结合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无传销校园”活动,积极开展禁止传销进社区、村、校园主题宣传活动,并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的法律知识;工商、公安部门要出动流动宣传车、印发宣传单,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新闻单位要及时跟踪报道集中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曝光典型传销案件,使广大群众增强对传销的识别和抵制能力。同时,各县(市、区)要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和工商、公安、教育、通信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排查工作,通过启动计划生育监管网络和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乡、村出租屋的管理,摸清本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租赁人从事职业情况,加强对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健全和完善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开展好“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校园”活动创建工作,利用“五个一”工作(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发挥小区管理员、社区治安员、治安巡逻队的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打传工作,实现对传销活动全方位监控和预警。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扣财物、封帐号”等手段,对涉案人员多、群众反映大、“拉人头”的传销组织,坚决予以取缔,严惩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对擅自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公安部门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全市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打传办要对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活动总结于8月20日前上报市打传办。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打击取缔传销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打击传销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极大危害性,切实把打击传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特别要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的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快侦、快结、快诉;对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要防止传销人员非法集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等原传销违法活动相对比较集中及外来人口相对比较集聚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务必使传销违法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县(市)也要保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基本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
(三)明确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由工商和公安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各通信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县(市、区)在集中整治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新的工作格局。
(四)严格落实打击传销辖区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消极被动,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市整规办、打传办要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暗访、督查、指导,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的协调指导,严格信息报送制度,集中整治行动每个阶段要及时向市打传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