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计征。
6.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采矿业(包括煤炭、铁矿石、铝土矿等)按资源回采率的高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30元。我市现已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此标准执行。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计征。
10.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热力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
(二)征收的权限和方式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市级负责市区所有应征收行业和全市采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采矿业以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分成,年终结算。
2.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和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1—9项全部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第10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收。
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在申报纳税的同时自行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每月25日前将所征价格调节基金解缴财政专户。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储利息转入基金专户,当年结余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季报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将基金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三)价格调节基金要足额征收。市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足额征收。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补贴。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菜、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等费用。各项管理费用由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使用程序
市区(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1.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评估。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用款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
各县(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当地按规定安排使用。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三)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