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古玩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文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以加工制作仿古工艺品充当文物或以文物名义进行交易的加工窝点和经营户,严格清理进入流通领域而未作标识的文物复仿制品,清除以假乱真的欺诈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古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古玩市场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的古玩市场发展迅速,为广大收藏爱好者和公众提供了交易和流通条件。但是,古玩市场并非文物市场,在古玩市场上进行文物交易属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将非文物商品冒充文物销售,甚至加工制作仿古工艺品假冒“文物”,在古玩市场上销售,扰乱了正常的文物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许昌的对外开放形象。对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古玩市场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高度,维护许昌对外开放形象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古玩市场的管理。
二、突出重点,依法规范
以市区和禹州市、鄢陵县、长葛市古玩市场为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的古玩类市场;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坚决取缔利用贴片工艺等加工制作仿古工艺品却以文物名义进行交易的加工窝点和将非文物商品冒充文物销售的经营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旧货经营商、艺术品经营商、书画经营商、典当行等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清理已进入流通领域而未作标识的文物复仿制品。
三、明确责任,联合执法
市整规办负责规范古玩市场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的加工制作仿古工艺品以文物名义进行交易的制假售假案件、非法经营文物案件等。
工商部门负责古玩市场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查处取缔无证、证照不全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经营户;会同文物部门对从事加工制作仿古工艺品以文物名义进行交易的加工窝点进行查处,对非文物冒充文物进行销售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做好古玩市场案事件的核查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组织文物鉴定人员定期对古玩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经营文物、非文物冒充文物进行销售,文物复仿制品未作明确标识的,及时通报市整规办、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申请成立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商店,为广大收藏爱好者提供一个规范、合法的文物购销场所;推行文物复仿制品标识制度,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复仿制品必须附有复仿制品说明书;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有关文物案事件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案件和非文物冒充文物销售案件的查处和司法衔接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行动,把媒体曝光、问题严重的古玩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我市古玩市场秩序。
四、健全机制,规范发展
(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许昌市规范古玩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整规办、工商、文物、公安、宣传等部门组成,明确整治任务,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禹州市、魏都区等重点地区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定期排查机制。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工商、文物、公安等部门每季度要对古玩市场进行一次排查,并通报排查结果。各级文物部门要经常组织文物专家,对本辖区古玩市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详细登记,以备核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古玩市场的管理,积极做好古玩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四)建立舆论宣传和监督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公布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规范古玩市场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导致我市古玩市场出现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影响许昌形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