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全面落实《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尽快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07年10月1日前编制、修订完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各类预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完备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编制的指导协调、沟通交流、审查备案、督促检查和衔接工作,建立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开展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市人民政府作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政府都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
防汛事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水利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安全生产事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社会群体性事件、火灾事故由分管公安及信防稳定工作的副市长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公安局、信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牵头处置。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公共卫生事件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卫生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市人民政府设置许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利用现有城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办事机构,也可以指定现有机构或专门人员承担起本辖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责。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强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各项政策和制度,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要建立和完善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和基层应急投入。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编制实施《许昌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四)加强应急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应急联动服务中心建设,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报、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加快建设县、乡两级综合应急平台,进一步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形成连接各县(市、区)、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高效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统筹规划,切合实际,注重实效;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按照“信息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原则,加快应急信息接报平台的整合。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以公安、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各类应急队伍每年要搞1—2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高科学处置水平。推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专业应急队伍联动,做到资源共享,共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工作,发挥志愿者在科普宣教、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县(市、区)、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管理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电力供应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实现各类应急资源综合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提高统一调配能力。要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按照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我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应急物资社会捐赠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资源管理,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工作,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研究制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的具体办法。
(七)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对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加大科技对应急管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八)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的素质。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应把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鼓励乡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和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宣教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资质管理。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九)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对风险隐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持续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认真做好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十)加强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强化事故多发的煤炭等行业和领域的部门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主管部门、有关监察机构要把风险隐患整改状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水平。
(十二)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要结合防灾减灾,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计划。
四、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加强各县(市、区)、各部门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合作。要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附件: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名单
召集人:杨献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翟化夫(市公安局局长)
王宏伟(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书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国全(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军分区、总工会、武警许昌支队、市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水利局、统计局、林业局、卫生局、信访局、环保局、民族宗教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畜牧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粮食局、许昌火车站、人行许昌支行、银监局、无线电管理处、团市委、市侨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电力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书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全钦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