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 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劳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切实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劳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对劳模先进人物的约束激励机制,打破劳模荣誉和待遇终身制观念。鼓励其珍惜荣誉、不断进取、与时俱进、再立新功,使劳动模范永葆青春的生机与活力,永葆劳模的精神和本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建国以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命名表彰的许昌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及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许昌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劳动模范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市总工会作为全市劳模管理主体,与市人事局、农业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劳模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展示制度
第六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每年展示一次工作业绩。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工作业绩,主要从目标完成情况、在同行业位置、社会效果、作风建设和维护权益等方面来体现;对一线职工、农业、离退休和其他劳动模范,则突出岗位实绩和发挥模范作用方面的展示。
第八条将考评展示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择优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行政管理。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足额交纳国家税金和职工各种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等。
(三)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严格管理,清正廉洁,群众拥护。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成效显著。
第十条生产一线及其他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岗位实绩。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文明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本单位处于先进行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示范带动。在安全生产、技术攻坚、培训教育、交流协作等方面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效果明显。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程序应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一)个人总结。考核通知发出后,通知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书面个人总结并填写《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采取书面评议方式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在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上由参加评议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对评议表进行分类统计汇总。
(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根据考核对象平时表现和民主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由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工会、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直系统工会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二条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办法进行,并由市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求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生产一线和其他劳动模范的考核,可以简化程序,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民主评议“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评定为优秀;“合格”票率达到60%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30%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保持或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待遇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应作为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的依据。
第十五条劳动模范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经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按劳动模范管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是市级劳动模范的,经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审议,并呈市政府同意,报请命名机关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对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过程中群众反映劳动模范考核对象有关问题的,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对凡属伪造主要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和受到开除、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及非法离境的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经原命名机关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和被考核对象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许昌市劳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县级劳动模范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