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豫政〔2007〕47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化程度和农机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小麦生产全过程和玉米播种、秸秆还田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全市农业机械原值26.42亿元,农机总动力333.27万千瓦,各种农用拖拉机7.53万台,各类配套农机具13.84万部。全市农机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849户,其中拥有3台以上拖拉机的100多户;从事单一农机服务的乡级作业服务组织177个,村级作业服务组织1374个,农机经纪人1800人。农机装备水平逐步提高,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具备了规范发展、加快发展的基础,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雏形。因此,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把农机社会化服务延伸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有助于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机械化组织水平和服务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村容村貌。
(二)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促进农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加快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应用步伐;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农机服务产业,维护农机户和机手的利益,实现农机作业规模效益,减少农民重复购置小而全的传统农机具造成的资源浪费;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去从事二、三产业。
(三)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散经营的农机户面对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很难解决规模作业、投资方向、市场风险、信息闭塞等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突破村落地缘限制,实现机械、技术和服务的互助联合,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快速提升。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机大户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2007年,各县(市、区)组建发展2-5个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到“十一五”末,全市建设成50个标准高、规模大、信誉好、服务能力强、运作机制规范的示范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
(三)主要原则。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按照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工作思路,选择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的原则。鼓励、提倡而不干预,引导、支持而不包办,服务、扶持而不代替,引导其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利益分配和财产积累等制度,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三是坚持多层次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合作,做强跨区作业、做优本地作业、做活延伸作业,从农田耕、种、收,逐步向运输、农业工程开发、社会工程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诸多产业和环节拓展,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四是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围绕市场发展,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农机效能,提高经济效益。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培育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列入议事日程。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土地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措施。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中的建章立制、申请登记、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实施量化考核,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扶持,搞好培育。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资金,对标准高、质量好、运作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二是争取多层次、多渠道资金投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检审、税收等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更新大型、新型农机具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国土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三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农机户、农机经纪人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鼓励他们创办或加入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四是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支持合作组织通过联合、兼并、吸纳入股等形式增强其自身实力,提高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五是加强综合协调,坚决制止各种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三)分类指导,强化服务。各地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农机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乡(镇),组织、协调和带动本乡(镇)大部分农机户参与社会化服务,形成稳定的集团优势;对部分经济实力薄弱,农机具缺口相对比较大的地方,选择发展潜力大、开拓意识强的农机大户,指导其通过自身发展和联合、兼并、吸纳个体户入股等形式,形成规模优势;对农机装备水平较高、发展后劲较足的区域,引导集体或“能人”发挥感召凝聚作用,吸纳更多成员入股,形成群体优势。各级政府要按照组织建设规范化、合作类型多样化、生产经营市场化的要求,指导、扶持和服务好农机合作组织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农机大户、农机经纪人、集体、农民等多种主体组建松散型、紧密型、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农机协会、农机联合体等服务组织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