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11-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11-12 10:5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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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许政〔2007〕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市积极参与标准化战略工作的单位设立以下五种奖项: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作为新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项目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获得AAAA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5.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被授予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奖励金额: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作为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项目首家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5万元;

    4.获得“AAA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取得证书的;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国家批准的;被授予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

    第四条凡获以上奖项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由获奖单位在获得认定的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批。

    第六条根据我市企业(单位)当年在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我市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地方重要标准的修订和标准化宣传。

    第七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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