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除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城市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40元/月,农村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