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2-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2-04 11:34
  • 名 称 :许政办[2008]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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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保障拆迁工作健康有序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拆迁行为,引导群众自觉配合依法进行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拆迁环境,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努力实现拆迁工作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拆迁程序

     

      (一)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项目,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拆迁和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拆迁的,要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拆迁补偿的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严把拆迁许可证发放关。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证明文件。不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专用监管账户,保障及时支付被拆迁人补偿费用。不得把项目未来收益、储蓄机构资金承诺作为申办拆迁许可证的资金证明文件。凡批准文件不齐备、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拆迁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三)落实拆迁信访评估机制。在批准实施拆迁项目前,要按规定程序实施信访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拆迁项目及补偿安置方案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要暂缓拆迁;满意率在60%—80%的,要对存在的个性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召开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被拆迁人代表及法律界人士参加的论证会;若满意率达到80%以上或满意率虽在60%—80%,社会效果显著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评估复核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拆迁许可程序。

     

      (四)依法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无法就补偿安置费用达成一致时,必须以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委托评估。

     

      (五)加大对违章建筑整治力度。在实施拆迁中,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建筑,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均可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同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出责令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对达成拆迁协议后不履行的,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裁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

     

      (七)正确引导群众合法维权。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工作,坚持和谐拆迁。对个别被拆迁人提出过高要求或以上访、制造恶性事件等为由要挟的,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污辱、威胁及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合法拆迁或借机骗取群众钱财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三、坚持文明拆迁,实行阳光操作

     

      (一)开展文明服务、廉洁拆迁。拆迁单位要制定文明从业规范,大力开展“以情拆迁”活动,做好群众接待工作,认真宣传政策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实际问题。杜绝权钱交易和借机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立拆迁项目公示制。所有拆迁项目要在拆迁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拆迁项目公示书,将拆迁人、拆迁单位、评估机构、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监督投诉方式及受理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保护群众的知情权。

     

      (三)实行安置房公开选择机制。实施拆迁前,应将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房号公布于众,由群众根据搬迁的先后顺序,自行选择安置房,进一步增强群众自觉搬迁的积极性。

     

      (四)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拆迁工作人员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在拆迁现场工作时,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标识胸卡。同时,要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公布受理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邀请被拆迁群众代表、社区干部等人员,全程参与拆迁补偿安置监督工作,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

     

      (五)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要维护绝大多数先期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为追求拆迁进度而对后期搬迁者提高补偿标准,保持同一拆迁项目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六)坚决制止野蛮拆迁行为。建设单位、拆迁单位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行为实施拆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或利用上门骚扰、破坏门、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搬迁。严格禁止建设单位、拆迁单位自行组织强制拆迁。杜绝故意毁坏房屋、财产和实施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拆迁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支持依法拆迁工作。要大力宣传拆迁政策,曝光违法拆迁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坚持和谐拆迁,完善工作机制

     

      (一)推行委托拆迁项目招投标制。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成片开发项目、老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委托拆迁的,一律进入有形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拆迁单位。督促拆迁单位在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纠纷处理和稳定保障等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制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临时过渡方式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供被拆迁群众自行选择。

     

      (三)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切实解决好拆迁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补偿安置问题。拆迁住房的,要保障群众的居住条件。因拆迁而失地、失业的,要依法纳入最低收入保障和失业保障范围,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要优先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同时,要多提供二手房源和中、小户型房源,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四)积极建设安置用房。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搞好拆迁安置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努力改善被拆迁群众居住条件,使群众在不增加自身投资的情况下,拥有与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相适应的安置用房。成片开发改造项目要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配建适当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使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五)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要加强拆迁信息的收集工作,认真疏理、排查矛盾隐患,建立处置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应限时解决。要求确实过高的,也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发现不稳定情况时,要及时明确分包领导和责任人,做好相关的稳控、疏导、化解和上报工作,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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