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8]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2-0003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2-1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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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8]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    

     

     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2007〕472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主要内容: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产品的品种:彩电、冰箱、手机(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

     

    (四)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价格:彩电单价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元,冰箱(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五)试点时间:2008年1月15日—2008年5月31日。

     

    二、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10家,即: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表方)和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家裕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美的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本辖区内补贴类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选定县(市)城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商务局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2—3个。其中,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他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乡镇销售网点由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未被选中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可以受本企业设在县城销售网点的委托开展销售预约登记和送货上门服务,所进行的委托销售由县城网点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以本店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否则,所开销售发票购买人不能享受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

     

    各县(市)可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农家店作为预约登记配送点,每乡镇可选1—2家,配送点由各县(市)商务局审核,报市商务局备案。配送点的“万村千乡”承办企业,要与相关经销网点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县(市)商务局备案。属预约登记配送的产品,原则上免费送货上门。具体操作办法由“万村千乡”承办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商定。

     

    3.核准程序。各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由市商务局统一对社会公告。

     

    三、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试点期内每个月底向市商务局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商务局协调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帐户;(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市)商务局留查1份,财政局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2)1份,附购买人填写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规定执行。

     

    五、退货处理

     

    购买人购买的补贴类家电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一般不提倡退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他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网点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四)规范促销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试点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电下乡试点的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试点期间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各县(市)商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1名副局长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疑释惑。

     

     

     

    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价格为:彩电单价1500元(含15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具有许昌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于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身份证、户口薄、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款折账号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二)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及时编制“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折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在2008年6月25日前(以后年度于4月10日前),将本县(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商务部门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附表1

    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或

    户口本号码

     

    购买人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家电种类

     

    品  牌

     

    生产企业名称

     

    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企业地址

     

    发票号码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同类产品补贴最高限价

     

    补贴比例

     

    存款折账号

     

    开户银行

     

    申报时间

     

    兑现补贴时间

     

    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县级商务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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