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3-0003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3-24 11: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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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确保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充分发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减排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运行标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禹州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各项指标要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2007年底前已建成的其他污水处理厂COD、氨氮要达到一级A标准。

     

      (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四)污泥处置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五)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二、强化监管措施

     

      (一)建立运行台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应建立全面的运行记录台帐。污水处理厂内容应包括气象条件、生化菌种活性情况、进出水水质指标、污泥处理情况、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用电量等;垃圾处理场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量、渗滤液产生量、处理前后水质指标、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同时保存分析化验的原始记录。

     

      (二)加强人工监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管辖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同步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及时上报。要增加监管频次,每周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进行2次现场检查,并制作环境监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每2个月进行一次抽查。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依据监测规范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三)落实在线监控。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应安装主要污染物(COD、氨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水质和流量情况。在线监测设施需要检修或停运的,必须向环境监察部门报告;环境监察部门要在在线监测设施停运期间实行人工采样监测。市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对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比对试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四)实施企业排污监测。污水处理厂可在企业排污管道上设立控制阀,对接收的工业废水进行水质水量监测,一旦出现水质异常,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严重超标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而影响其正常运行,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排污单位的责任。

     

      (五)做好次生污染物处置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做好污泥的安全处置工作,尽量实施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要进行安全填埋。填埋区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实施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处理,并定期覆土覆盖。垃圾处理场在垃圾渗滤液生化处理后,应使用专用罐车将其运至污水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要与污水处理厂建立专门的垃圾渗滤液转运交接纪录,每月报城管、城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垃圾处理场运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在场址周围设置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分析工作,连续监测3年以上,监测记录报城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

     

      (六)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应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建设、城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备案。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联络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迅速行动,将损失降到最低。当地政府和建设、城管、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许政〔2005〕60号)中明确的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七)实行停运报告制度。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实行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场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大修、检修等,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0天向当地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管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正常稳定达标运行。环保部门应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管情况每月通报各级政府及城建、城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城建、城管部门应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管辖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负主要责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成后不能使用,或连续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运行长期不达标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同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整顿、限产限排、效能告诫、区域限批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等措施,直至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恢复正常运行。

     

      (二)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的监管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不能正常稳定运行,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天健热电公司(垃圾发电厂)及庞庄垃圾分拣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负责;各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负责进行抽查。

     

      (四)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营单位,按照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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