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许昌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3-0004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3-24 11: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许昌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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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许昌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8]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94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许昌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范围、标准

     

      征收主体:市建委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负责许昌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范围:许昌市城区外环以内,东至京珠高速公路(不含向宏源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

     

      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80元/立方米。

     

      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要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足额征收,进一步加强抄表、收费等环节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无理拒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要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城市污水处理费要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管理,不断降低运营成本。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缴费意识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征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义、依据和标准,切实增强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意识。市电视台、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对无理拒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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