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3-0003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3-24 11: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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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许政[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到2010年底前使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8年底以前,全市所有符合条件并申报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加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根据年度资金能力和需求以及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确定,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政府按规定回购其原经济适用住房。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根据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还可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有土地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由多余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准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二)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时,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的住房,以进城务工人员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优先安排,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旧住宅整治的,可同时给与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政、物价、地税、监察、人民银行、人防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区政府(管委会)分管副区长(主任)为成员的许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住房保障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等工作,确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积极做好住房保障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所需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合相关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及确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办理土地征用、土地划拨、出让等相关手续。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招标、建设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管理及相关日常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建设工程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建设手续;依据国家政策,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红线外的市政道路、管线的设计施工,确保完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市政配套。市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进行确定,并负责低收入家庭户数的统计及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市物价办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成本价格的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支持政策。市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招标、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人民银行许昌分行负责制定并实施与保障性住房相适应的金融支持意见。市人防办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人防费用的优惠政策落实。

     

      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向市政府上报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发改委、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进行检查,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示,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许昌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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