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8]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许昌市城市建成区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5-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5-15 13:54
  • 名 称 :许政[2008]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许昌市城市建成区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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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8]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许昌市城市建成区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许昌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昌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根据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总体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一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社区共14个,分别为魏都区7个:洞上社区、俎庄社区(部分土地)、樊沟社区、吴庄社区、南关社区、西关社区、塔湾社区;经济开发区1个:屯北社区(部分土地);东城区6个:半截河社区、赵湾社区、唐岗社区、孙湾社区、大坑李社区、十里庙社区(部分土地)。其余社区根据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土地盘活工作需要可提前完成换证工作。

     

    二、未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城中村改造区域用地,国土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需要。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原城中村集体土地,其合法使用权人不变,并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或换证)。

     

    三、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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