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5-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5-19 13:5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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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意见

     

    (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服务标准

     

    (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安全稳定、人员值班、受理投诉、培训学习、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

     

    (三)认真执行企业内部督查制度,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加强本公司车辆的市场检查,保持所属车辆车容清洁卫生,遵守服务规范。

     

    (四)严格落实投诉受理制度和值班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掌握本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公司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积极协助维持秩序,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标准

     

    (七)服饰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禁强拉和拒载乘客,严禁车内吸烟;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不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服务设施的合理要求。

     

    (八)随车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

     

    (九)承租时,必须按乘客指定的地点、路线,或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执行统一规定的运价,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交所在公司或者交通运管部门,不得私自隐匿和占为己有。

     

    (十二)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除返程外),市属各县(市)(许昌县除外)出租汽车不得在许昌市市区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许昌市区(含许昌县)车辆不得外出到各县(市)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不得故意采用类似班线客车经营的方式与客运线路班车争抢客源,扰乱正常运输秩序。

     

    (十三)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四)执行交通部门安排的各种紧急(国防、抢险、救灾、特殊情况)调度任务。

     

    三、出租汽车车辆标准

     

    (十五)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有关规定。

     

    (十六)统一规定标准的车辆颜色,安装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示器。

     

    (十七)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名称、标识、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计价器、运价监督单位电话号码。

     

    (十八)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关闭自如,车身无锈迹和脱漆,车窗玻璃齐全。

     

    (十九)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车内设置完好有效的防火、防暴装置。

     

    四、监督管理

     

    (二十)市交通局及各县(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管。

     

    (二十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车容车貌的日常监管,受理乘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并认真查处。

     

    (二十二)要强化日常及现场监管,定期到公司、市场与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面对面调研,加强路检路查,及时发现、协调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二十三)组织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计分考核。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千分考核制度,运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将出租汽车公司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公司排名。

     

    (二十四)督促检查出租汽车公司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行业法规、服务规范、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运价稳定工作。

     

    (二十五)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报表,出租汽车公司应按照监管内容的要求,填制相应的报表,定期上报出租汽车经营收入情况和服务质量自评结果。

     

    (二十六)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出租汽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危及社会稳定、行车安全、服务质量影响出租车正常经营的重大问题,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与协调和解决。

     

    五、罚则

     

    (二十七)运管部门积极协助税务、物价、质监和无线电等部门,对公司和驾驶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记入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积分。

     

    (二十八)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汽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河南省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松懈,所属车辆违章违纪现象严重,或违章违纪车辆达到公司车辆总数10%以上的,视其情节向物价部门提出建议,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依法核减该公司10%—50%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直至整改达标。

     

    (三十)经营者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参与围堵政府部门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依法取消出租汽车司机从业资格。

     

    (三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章、违规行为的,侵占乘客遗失物品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依法取消《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三十二)主管部门在对公司、驾驶员及其车辆监管过程中,对违反上述第二项“监管内容”要求及存在其它违规违章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证件或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止运营由公司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培训10—30天、收回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监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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