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意见
(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服务标准
(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安全稳定、人员值班、受理投诉、培训学习、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
(三)认真执行企业内部督查制度,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加强本公司车辆的市场检查,保持所属车辆车容清洁卫生,遵守服务规范。
(四)严格落实投诉受理制度和值班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掌握本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公司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积极协助维持秩序,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标准
(七)服饰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禁强拉和拒载乘客,严禁车内吸烟;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不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服务设施的合理要求。
(八)随车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
(九)承租时,必须按乘客指定的地点、路线,或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执行统一规定的运价,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交所在公司或者交通运管部门,不得私自隐匿和占为己有。
(十二)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除返程外),市属各县(市)(许昌县除外)出租汽车不得在许昌市市区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许昌市区(含许昌县)车辆不得外出到各县(市)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不得故意采用类似班线客车经营的方式与客运线路班车争抢客源,扰乱正常运输秩序。
(十三)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四)执行交通部门安排的各种紧急(国防、抢险、救灾、特殊情况)调度任务。
三、出租汽车车辆标准
(十五)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有关规定。
(十六)统一规定标准的车辆颜色,安装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示器。
(十七)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名称、标识、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计价器、运价监督单位电话号码。
(十八)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关闭自如,车身无锈迹和脱漆,车窗玻璃齐全。
(十九)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车内设置完好有效的防火、防暴装置。
四、监督管理
(二十)市交通局及各县(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管。
(二十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车容车貌的日常监管,受理乘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并认真查处。
(二十二)要强化日常及现场监管,定期到公司、市场与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面对面调研,加强路检路查,及时发现、协调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二十三)组织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计分考核。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千分考核制度,运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将出租汽车公司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公司排名。
(二十四)督促检查出租汽车公司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行业法规、服务规范、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运价稳定工作。
(二十五)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报表,出租汽车公司应按照监管内容的要求,填制相应的报表,定期上报出租汽车经营收入情况和服务质量自评结果。
(二十六)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出租汽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危及社会稳定、行车安全、服务质量影响出租车正常经营的重大问题,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与协调和解决。
五、罚则
(二十七)运管部门积极协助税务、物价、质监和无线电等部门,对公司和驾驶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记入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积分。
(二十八)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汽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河南省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松懈,所属车辆违章违纪现象严重,或违章违纪车辆达到公司车辆总数10%以上的,视其情节向物价部门提出建议,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依法核减该公司10%—50%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直至整改达标。
(三十)经营者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参与围堵政府部门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依法取消出租汽车司机从业资格。
(三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章、违规行为的,侵占乘客遗失物品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依法取消《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三十二)主管部门在对公司、驾驶员及其车辆监管过程中,对违反上述第二项“监管内容”要求及存在其它违规违章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证件或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止运营由公司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培训10—30天、收回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监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