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5-0003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5-19 13:5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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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的意见

     

    (市建委)

      

    为规范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6号令)、《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3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标准

     

    (一)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

     

    (二)供水经营企业要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出现水质发黄、发腥等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处理,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确保水中不含致病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无异味。

     

    (三)供水经营企业要合理设置水压监测点,做好管网压力监测工作,并及时调整平衡供水管网压力,确保管网末稍水压不低于0.14MPa。    

     

    (四)供水经营企业要加强供水厂的管理和管网维护维修,提高管网的完好率,确保连续不间断供水。

     

    (五)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六)供水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投诉后,相关人员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限时解决问题。

     

    出现水质发黄、发腥现象后,即时采样化验分析,并在3日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水压不足、不明原因停水等事项的咨询,2小时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抄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2日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水表有关问题投诉后,6小时内查看现场,并及时处理;发现闸井盖丢失损坏,4小时内完成修复;接到供水管线滴、漏、跑、冒的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维修,属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维修人员应先行止水,用户缴纳有关费用后,12小时内安排维修;突发性损坏的市政供水管道,直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线24小时内修复供水,直径300毫米(含3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线48小时内修复供水,直径300毫米以上供水管线72小时内修复供水。

     

    (七)因管道维修、设备检修等确需停水的,供水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经市建委批准后方可停水,并及时告知用户。

     

    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需提前2日报告并取得同意;需要对直径300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停水影响较大的,需提前3日报告并取得同意;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可能超过6小时的,须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可能超过12小时的,在报告的同时需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八)用户连续欠交水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书面催缴3次以上(含3次),拒不缴纳欠费的,经市建委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后,供水经营企业方可停止供水。

     

     (九)供水经营企业要配合物业公司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加快对既有建筑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实行分户计量。供水经营企业接到一户一表改造申请后,要及时勘察现场,编制工程预算,按照要求,搞好改造工程施工,保障正常供水。

     

    (十)供水经营企业每年要按照《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限,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十一)供水经营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或以其他方式宣传用水知识、用水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等。

     

    二、监督管理

     

    (十二)市建委是城市供水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的日常监管。

     

    (十三)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每天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水压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公众代表对供水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评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将年度考核与日常评价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十四)出现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并在媒体上公布。

     

    (十五)市建委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供水经营企业和监管人员实行监督。

     

    (十六)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报表,供水企业应按照监管内容要求,填制相应报表,并按照规定上报。

     

    (十七)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供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市建委,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与协调和解决。

     

    三、罚则

     

    (十八)供水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监督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次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每次处以2000至10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十九)城市供水经营、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如问题比较严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接管条件时,启动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建委实施临时接管。

     

    (二十)对擅自停水、水质严重恶化或水压长时间达不到标准超过3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二十一)监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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