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办、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办 市公安局 市国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精神,为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状况,方便群众出行,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调整城市交通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当前我市公共交通现状、面临问题,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把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形成与我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公共交通系统。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市区线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运营车辆由现在的310标台增加到550标台(含推进区城际公交50标台)。市区要建成公交停车场、保养站4—6座(每座不小于30亩),新建公交首末站、交通枢纽站10—15座(每座3—5亩);积极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建立公交智能化IC卡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电脑营运管理系统等,实行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同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出租车的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档次,满足多层次的乘车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科学组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
2008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2008年底起按照批准的规划逐步组织实施。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在编制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时,不但要考虑现有场站、需增加和扩大的场站,还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结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时要把公共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尽量向居民小区、商业区、医院、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依托现有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城乡客运站等交通站点建设公交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交与对外交通的无缝对接,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出入市区。在市中心城区外围及风景旅游区,要建立大型的转乘停车场,形成“停车—换乘”通畅枢纽,实施“零距离”换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四、突出重点,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要创造条件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方便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力度,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开发区、新建小区、大型商业网点、新城区、风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三)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普及公共交通IC卡系统;要尽快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管理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管理系统以及电子站牌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四)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应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供地。
(五)将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列入近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建成区与许长城乡一体化推进区、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长葛市以及各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要把公交道路系统建设作为重点,建设港湾式侯车站,配套完善站台、侯车亭等设施。
双向六车道以及有条件的主干道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双向四车道主干道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允许公共交通车辆一般不受禁左、禁右转向的限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速度和道路使用效率。科学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
五、多措并举,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一)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
(二)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出行分担率和运行效率。
(三)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要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列入下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支付。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及时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相关资料,并确保真实可靠;财政、物价、审计、建设等部门要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评价,确定企业年度政策性亏损数,作为政府对企业补贴和补偿的依据。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过桥(路)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城市公交车辆的商业车险续保费率按照保监会规定的下限下浮30%执行。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基金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各项收费,并公布收费项目。
(五)落实免费或优惠乘车的有关政策。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等和持月票乘车的学生、成人)持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的乘车者在办理免费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为免费或优惠乘车者办理乘车证。
(六)切实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高度重视与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并主动承担有关义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六、加强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一)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转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并加强监管。
(二)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逐步扭亏为盈;监管中心要通过公交运营报表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逐步对公交车辆进行更新改造;推广GPS应用技术,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的运营管理系统;推行公交人性化服务,营造舒适的乘车环境。认真落实《许昌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千分考核制度,建立企业负责,经营者自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文明经营、文明从业,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快捷的出租客运服务。
2008年度市区公共交通企业按照“统一车身颜色、统一车身广告位置、统一公司标识”的原则对公交车辆进行集中整治,更新(新增)公交车辆70台;建立“一卡通”IC卡收费系统、车辆运营服务监控系统,完善报站系统,逐步实施GPS自动语音报站;根据客流状况,对部分线路的部分车辆在人流较为密集区间段延长运营时间,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三)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认真查处违规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七、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县(市、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目标,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人居环境建设活动,促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
建设部门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公安部门要研究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优先道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各地根据土地供应政策,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意见。并确保200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2009年年底前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