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农业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6-0001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6-03 14:02
  • 名 称 :许政办[2008]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农业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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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8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农业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交通局、农业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意见

    (市交通局 市农业局)

    为提高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树立许昌良好形象,建立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以下简称禁打禁晒)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管理法》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乡政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分级督查、严格奖惩,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确保夏收、秋收期间全市公路安全畅通。

    二、工作重点及工作目标

    禁打禁晒工作的重点道路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旅游道路。通过对占用公路打场晒粮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消除道路行车安全隐患,营造整洁、亮丽、安全、畅通的行车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时间安排

    每年“三夏”期间的5月26日至6月26日,秋收期间的9月15日至10月31日左右,启动“夏秋”期间禁打禁晒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市创建办、交通局、农业局、广电局、公路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创建办。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营造浓厚的禁打禁晒舆论氛围。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宣传形式,把禁打禁晒工作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危害,自觉遵守禁打禁晒有关要求,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三)明确职责。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禁打禁晒的有关政策,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进行曝光;监察部门对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市创建办要把各县(市、区)禁打禁晒工作纳入创建工作考核范围,进行检查考核排名;交通、公路部门要组织路政人员昼夜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当地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建立乡村打场晒粮场地,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对干扰禁止打场晒粮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禁打禁晒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四)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禁止公路上占道打场晒粮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禁打禁晒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挂钩,对禁打禁晒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行动迟缓、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并予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造成责任事故的辖区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督查。市创建办要对禁打禁晒工作进行督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被市创建办通报批评的,由市监察局对其实行效能告诫一次;一个乡(镇)有两个村(组)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对该乡(镇)实行效能告诫一次;一个县(市、区)有两个乡(镇)被效能告诫的对该县(市、区)实行效能告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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