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造成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二)应急处置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迅速反应,及时处置;依法规范,加强合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区内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可能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维稳办主任、信访局长、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维稳办、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启动或终止本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大医患纠纷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领导小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做好日常工作。
三、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防范医患纠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1.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防范重大医患纠纷的发生。
2.迅速、及时组织人员对重大医患纠纷进行调查,指导、协调处置工作,适时进行情况上报、对外信息发布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公安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等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三)市维稳办
1.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指导、协调医患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及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四)信访部门
1.对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事件,及时进行接谈、劝阻和劝返工作;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对个别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因工作失职、推诿、扯皮造成矛盾激化,引发集体上访及其他非正常上访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五)民政部门
1.在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移送和处理在医疗机构的患者尸体。
2.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方给予救助。
(六)司法部门
1.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好重大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2.对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宣传部门
协调市内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患纠纷事实,对医患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重大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责任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单位重大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依法规范执业,最大限度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2.建立和完善患者投诉处理制度、院务公开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杜绝或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3.成立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主动、及时、有效、科学处置医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4.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协调、处置等工作。
5.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及医疗事故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市医学会
1.重大医患纠纷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患者病因、疾病发生发展过程、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进行讨论,与医患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2.对重大医患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在15日内完成,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争取在30日内完成鉴定,最迟不超过45天。
3.负责对本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究意见。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报告
重大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等;患者性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措施;患方的要求等。
(二)先期处置
重大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领导及医院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告知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如患者死亡,要及时通知殡葬部门接运尸体,并将尸体保存、处理办法告知患方,引导患方按法定途经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同时,医院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对纠纷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要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在有异议的,建议患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卫生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开展教育疏导和法律宣讲,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经解决纠纷,切实履行卫生部门解决医患纠纷的职责,争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始发阶段,尽最大可能防止矛盾激化。
(三)预案启动
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卫生部门应立即报请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四)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开展纠纷处置工作。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与患方的交流、沟通及解释工作,力争尽早与患方达成共同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动态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2)迅速组织医院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工作;在劝阻、制止无效,事态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警。
(3)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完成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封存;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积极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医学会做好调解、赔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作。做好善后工作。
2.卫生部门
(1)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有序进行。
(2)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调查,判定医患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及时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3)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4)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5)向领导小组组长动态报告重大医患纠纷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外信息发布。
3.公安部门
(1)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维护现场秩序;对各种违法、过激行为予以果断制止,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2)对医患纠纷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特别对蓄意扩大事态及“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3)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法定停尸场所。对阻挠尸体移送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制止,在有关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时,公安部门要安排警力予以保障,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民政部门
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接运尸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接运尸体。
5.维稳办、信访、司法、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使重大医患纠纷得到及时处置。
(五)预案终止
重大医患纠纷处置结束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请领导小组决定终止预案。
五、责任追究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激化矛盾的,除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卫生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医疗机构相关领导以通报批评,直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二)对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偷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洒、焚烧冥币、纸钱,违规停放尸体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予以处理。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医学会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延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或使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效能告诫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制定,由市政府颁布实施。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附录
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