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0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7-000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7-09 04:19
  • 名 称 :许政办[2008]10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办[2008]10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治超工作由集中治理转向长效治理,用3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体系、路面治超监控网络、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坚决遏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简称市治超联席会议),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纠风办、许昌军分区、武警许昌支队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许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市治超办),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成员单位都应配备专职人员,联合做好治超工作。根据我市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增补财政、安监等部门治超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进行指导。

     

    (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运输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做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石料等原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其按规定装运货物。

     

    (四)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装运煤炭货物。

     

    (五)纠风部门负责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严肃查处公路“三乱”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会同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查处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治超政策研究、咨询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源头监管力度。

     

    2.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深入矿区、建材产地宣传国家有关治超的政策,特别是车辆装载的标准及超限超载后的行政处罚手段措施,使其按规定装运货物。

     

    3.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规定,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发现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4.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入户、发放《行驶证》,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治理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6.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检测登记、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及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管。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不予评定、检测、发证。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压价揽货、恶性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吊销其营运资格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行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出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市治超办抽调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许昌市联合治超流动执法大队,在纠风部门的监督配合下,配备专用检测设备,依托治超检测站、经批准的卸货点对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县(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成立县市治超流动执法队,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流动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的查处力度;落实倒查责任制,监督检查各超限检查、各单位工作情况。检查路线和时间及实施方案由交通、公安、公路、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报市治超联席会议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市治超办备案。凡不按报批制度,擅自以治超名义上路的,纠风部门按公路“三乱”行为处理。

     

    3.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各地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标准设置明显具有反光功能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县市执法队对绕行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就近超限站处理。

     

    4.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和改、拼装车辆(含灌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超限检测站实施强制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依法对司机予以记分处罚。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由承运人提供有关资料及申请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段、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交通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5.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华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安、公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公路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与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治超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充分发挥治超办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作用。

     

    2.加强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应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3.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严格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参加答记者问、聚焦30分、行风热线等专题栏目,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要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同时,加大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

     

    6.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要逐级追查责任,要延伸调查追究货源装载地、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及企业属于外地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五)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市、县两级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以及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县(市)和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方面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由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行效能告诫。

     

     

     

    二○○八年七月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