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政府派出的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八)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九)审批缓交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核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五)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市政府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财务收支事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进行联审联签;
(二)参加领导班子会议,提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指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章监管程序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财务事项的监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财务总监会签、财政部门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房管、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