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8]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8-00027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8-07 15:36
  • 名 称 :许政[2008]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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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8]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储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执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对土地收储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坚持先审后拨的原则,按资金使用进度拨款;

     

    (四)加强对土地收储中心融资贷款的监管,严格控制贷款规模;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存在的各种问题;

     

    (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定期对土地收储中心开展一次全面审计,特殊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项审计,土地收储中心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财务收支事项;

     

    (二)参加领导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土地收储中心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指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六)市政府和财政(国资)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会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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