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8-000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8-15 15:38
  • 名 称 :许政办[2008]1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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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地震局、城乡规划局、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市地震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一)对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工程,如供电、供水、通讯、交通、医院、救灾指挥中心、幼儿园、学校、重点工程等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抗震措施应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即丙、丁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结构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二)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加强建筑工程抗震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或减少抗震措施。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二阶段设计、三水准设防”(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及有关标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建筑抗震设计,重要工程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把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工程结构计算书,把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级建设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等组织施工;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不能任意更换;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构配件。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要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对建筑抗震构造措施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加强管理,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开展建筑抗震除险加固工作

     

    (一)对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如油库、水坝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工程、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热、医院、通讯等)和学校、幼儿园、体育馆、电影院等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应当由其产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市、县建设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二)对经鉴定需要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建设近期规划、产权人的维修改造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三)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地震、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等公共建筑设施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将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校舍作为排查的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学校要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抗震加固方案,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四)发生对本辖区影响较大的地震后,市、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农村建筑抗震设防工作

     

    乡、镇建筑和农民民居是抗震设防工作的重点。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把各种建筑抗震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农村建筑抗震设防能力。市、县建设部门应当向农民提供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建设标准图集等有关资料,并会同地震部门一起开展民居建设抗震设防宣传、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农民在建设民居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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