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3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11-000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11-17 13:56
  • 名 称 :许政办[2008]13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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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3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15日—12月30日,开展全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查清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的基础上,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集中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2007年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违法违规土地案件遗漏问题;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案事件。

     

    (二)整治内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3.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

     

    4.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5.各县(市、区)出台的与上级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集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工作。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于12月20日前将本级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和处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0日)

     

    市土地执法联席办公室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集中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对涉案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属垂直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拆除、复耕。

     

    (二)严格执法,确保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后的违法违纪案件,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对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积极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分。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逾期没有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集中整治活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土地监管和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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