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03-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03-11 14:51
  • 名 称 :许政办[2009]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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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9]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的矛盾,我市决定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是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民利益,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必将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储备工作。

     

    二、明确储备任务。根据我市现有耕地面积及农作物生长需求,全市淡季需储备各种化肥10万吨。其中:市直共储备3万吨,由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承储;各县(市、区)承储7万吨,由各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承储。

     

    三、健全储备制度。为加强对淡季化肥储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要尽快拟定出台《许昌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市农发行要积极落实储备资金,市财政局要做好化肥淡季储备专项贷款资金的贴息工作,保证全市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圆满完成淡季化肥储备任务,维护市场稳定,满足全市农业生产需要,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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