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2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03-0001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03-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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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9]2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商务局《许昌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试点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全省领先的总体思路,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三年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5亿元,销售量25万台(件);通过三年推广,建立健全农村家电产品流通和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销售及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速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二十年缩小到十年,四种家电下乡产品普及率分别达到:彩电90%以上,冰箱45%以上,手机90%以上,洗衣机80%以上。

     

    三、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为试点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为推广阶段,暂定三年,截至2011年11月底。

     

    (二)主要内容: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三)补贴的品种:2008年12月1日起进入推广阶段后,家电下乡补贴的品种增加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电磁炉和微波炉九个品种,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四)补贴产品最高限价:彩电限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限价2500元以下,手机限价1000元以下,洗衣机限价2000元以下,其余补贴产品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布为准。具体产品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

     

    (五)补贴数量:试点期间即2008年11月30日前,每个农户彩电、冰箱(冰柜)、手机三类产品每类产品补贴不超过2台(部);新政策实施后,每个农户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电磁炉和微波炉九类产品每类产品补贴2台(部)。超过限定数量部分不予补贴。

     

    (六)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补贴对象、标准及申报

     

    (一)补贴对象:许昌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实际开票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按《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规定执行。

     

    五、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我市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20家,即: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表方)和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家裕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美的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二)流通企业的任务。1.组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证市场供应;2.对所属销售网点进行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店面设计、统一门店形象、统一宣传策划;3.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2.核准程序:各流通企业通知所属符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条件的经销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能够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研究核准,批复县(市、区)商务局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任务。1.向群众宣传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引导群众购买;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工作;3.正确执行家电下乡价格政策,不损害消费者利益;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一式三份);5.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6.接受当地商务部门监督管理。

     

    六、退货处理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销售旺季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部门备案。

     

    (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职责和措施

     

    (一)部门职责。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协调配合。

     

    商务部门总体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组织销售、货源供应、市场秩序等方面工作,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力保市场稳定。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审核、兑付等方面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家电下乡政策在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农民群众用好优惠政策。

     

    国税部门负责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网点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加强税务管理,保障发票及时供应。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协调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保证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基层工商所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服务,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促进下乡产品的流通。

     

    生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生产企业的产销衔接,协调中标生产企业履行中标承诺,配合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货源供应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工作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要从提高宣传的覆盖率和深度入手,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通过新闻媒体、墙体广告、播放电影、文艺演出、农村乡镇广播、发放宣传单页、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熟悉家电下乡政策,从而把握和运用好这项惠民政策。2009年在全市举行3次宣传促销活动,2月为“家电下乡推广政策宣传月”,5月为“家电下乡质量服务月”,12月为“家电下乡促销月”,以后每年举行一次宣传促销活动(活动具体内容、办法另行通知)。2.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督导工作组,定期对各地进行调研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每个月对县(市、区)督导检查一次,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疑释惑。3.加强产销衔接。中标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要建立产销衔接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需求生产和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商品适销对路。4.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家电下乡办公室将三年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将家电下乡任务列入考核目标,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家电下乡办公室每半月对各县(市、区)销售、补贴及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一次,提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透明度。

     

    九、组织领导

     

    成立许昌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为:市委宣传部、许昌市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商务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十、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进行和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电磁炉和微波炉,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单价2000元(含20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2000元以下,其余产品单价为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最高限价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凡具有许昌市农业户籍的农户(下称购买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于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电磁炉和微波炉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相关产品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并打印《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购买人自存,另两联由购买人报至乡镇财政所办理申报补贴手续)。购买人应在购买且网上信息录入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1.《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三)乡镇财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3.发票价格是否符合该类产品最高限价规定;4.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5.是否符合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的规定。

     

    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加盖核准通过印章(一联自存,一联报县级财政部门),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连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分别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经原销售网点审核退货条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并将退回补贴资金上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县(市、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垫。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的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市、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清算。

     

    县财政部门每月初2号前逐级上报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月报,便于上级财政部门实行动态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家电下乡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商务部门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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