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04-0001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04-30 15:23
  • 名 称 :许政办[2009]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办[2009]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市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名使用单位不依法申报,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设小区;相关部门不按标准地名设标;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命名与规划建设不同步;门牌户牌及乡、村标牌设置少、不规范;地名名不副实、重名同音,有路无名、有名无牌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不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坚持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词规范原则。做到雅俗共赏,名副其实,特点突出,指位性强。

     

    (三)便民服务原则。道路的命名原则以道、街、路、巷进行层次区分。

     

    (四)突出特色原则。要突出自身特点,注意发掘古地名,保护历史地名,新命名的主要道路既要注重反映历史文化,又要充分体现时代特色。

     

    三、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地名规划和日常命名、更名工作中,各级各部门既要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又要严格执行命名更名程序,建立完善地名申报、论证、公示、审批制度。

     

    (一)申报。地名使用单位包括新建居民区,新规划的行政区域,道路、街巷、桥、场、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开发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之前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论证。地名管理部门应邀请热心关注地名工作,研究地名的专业人士担任地名工作顾问,成立专家组,对成批命名和重要地名、疑难地名,通过座谈会论证或发函征询专家意见,真正做到规范办事,避免地名命名、更名的随意性。

     

    (三)公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应及时在报刊、电视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对地名命名、更名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再次论证;无异议或异议较小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审批。组织召开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中未通过的方案,应重新进行论证、公示;审议中通过的方案,地名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交当地政府发文公布。

     

    (五)公布。对地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各级政府应及时发文公布。

     

    四、依法加强地名管理

     

    (一)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地名管理涉及到政府社会管理的多个方面,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严格把关。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时,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到民政部门申报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所涉及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告的标准地名为准。工商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在审查商标、广告、牌匾时,凡涉及地名的内容应以正式公告的标准地名为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使用地名时应认真核对,非标准地名不予使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推广标准地名。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违章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手续。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规范设置标志,方便人民群众。各县(市、区)及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标准,全面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设标的范围包括:农村的村标、户牌,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路、巷、桥、楼、门牌、单元牌、广场、游园、台、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场所。设标的费用除通过社会运作筹集外,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专业部门管理的场所,由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地名标志。要建立实行门牌使用证制度,凡是新开发的小区、办公大楼等建设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楼、门牌、单元牌设置安装的标准化管理。通过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