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08-000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08-05 16:02
  • 名 称 :许政办[2009]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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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9]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按规划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二、坚持土地收购储备财政审核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凡涉及土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测算、出让清算,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时,涉及国有资产收购储备的,土地收购合同中的补偿方式须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举借贷款规模,应与当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资金预算相衔接,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的文件。

     

    三、坚持土地收购合同法制审查把关制度。为降低或杜绝土地收购合同的订立而导致法律政策风险以及经济损失,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申请土地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必须经国土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签字。对重大的土地收购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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