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范围和职能交叉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管理范围
本次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调整涉及市建委、市城管局和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
市建委、市城管局管理范围:天宝路(京广铁路中心线至清潩河中心线段)南建筑物立面以南,清潩河(天宝路至许扶运河段)中心线以西,许扶运河中心线、南湖街(不含南湖街)以北,文峰路取直段(文兴路口至许由路口段)东建筑物立面以西,许由路(文峰路口至京广铁路中心线段)南建筑物立面以北,京广铁路(许由路至天宝路段)中心线以东。该区域简称为“中心区”。
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理范围:中心区以外的区域,按照行政区域管辖权,由三区一县实行属地管理。
本次调整后,三区一县不再承担“中心区”以内的城市管理任务,市建委、市城管局不再承担“中心区”以外的城市管理任务;各方调整划出的城市管理任务,按照新调整的范围责任单位承担。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一)魏都区:按照新调整的管理范围和行政属地范围,成立各种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除负责全市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外,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管;负责中心区绿地、广场、游园等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监管;负责中心区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负责铁路立交桥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铁西城区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接受铁西城区(指西外环以内,天宝路以南,许由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范围)。由魏都区管理的广场游园。
(三)市城管局:除负责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外,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的管理;负责中心区占道经营、乱贴乱画、广告牌匾等市容市貌的管理;负责中心区公厕、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负责中心区城管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法案件;负责代管魏都区管辖范围内的现有垃圾中转站。
中心区范围内庭院和单位的管理由社区负责,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四)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
按照行政属地和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
三、严格管理标准
(一)市政道路管理
1.道路主路面达到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病害率≤1.52m/百2m,不允许超过0.32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2.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人行道上无雨后积水,病害率≤22m/百2m,不允许超过0.52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3.道牙石(侧平石)养护,树池石平整顺直,侧平面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无大于20c2m的破损,病害率≤22m/百2m;
4.排水设施与路面平齐且完好,井盖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踏步完好、牢固、清洁,井内无阻水杂物。
(二)桥涵河道管理
1.建筑牢固完整、无缺损锈蚀,外形协调统一,桥涵两侧台阶、踏步完好、畅通,桥墩、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无胡喷乱画;
2.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病害率≤1处/百2m;
3.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
4.河道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水面清净,有专职河道保洁人员清理河道内垃圾、杂物,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
(三)道路绿化管理
1.行道树树木无缺株、无枯枝和树挂,树上无乱钉、乱扯、乱挂现象,每月冲刷一次树叶,无明显尘土,行道树病虫害控制在5%以下;
2.道路绿化带合理修剪,绿化带内无杂草、无死株、无断档、无垃圾、无杂物、无黄土裸露等;
3.主干道两侧绿地有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无杂草、杂藤攀绕树木、无树木死亡、倒伏、枯枝,绿地内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设施及园林设施小品完好。
(四)广场游园管理
1.园区应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空气清新,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无搭乱建,无乱堆乱放;
2.各类植物、草坪修剪合理,养护到位;
3.园区内无垃圾、无污迹、无杂物,道路保洁达到一级管理水平;
4.园区内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并及时清理,公厕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各种设施设备无破损;
5.园区内的座椅、商亭、电话亭、照明设施、游乐设施等整洁卫生无破损;
6.广场、绿地内无胡喷乱画,园区内无流动商贩。
(五)施工工地管理
1.临街施工占道应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得小于1.8m,围档必须使用硬质材料,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有公示标志,设置便民通道和警示装置;
2.各种管线铺设后道路恢复平整,无遗物;各种管线修理井盖及盖板应保持平坦、畅通自来水管道开挖维护后应及时恢复,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槽。
(六)道路保洁管理
1.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实行“两清扫、两收集、全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100%。对道路每天进行“两次清扫、摇铃收集垃圾两次、全天候保洁”。根据季节变化,全天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4:00—7:00进行第一次排扫、清运完毕,7:00—2:00进行上午的清扫保洁;7:00—9:00点进行第一次摇铃收集垃圾;12:00—14:00进行第二次道路排扫、清运完毕,14:00—18:00进行下午的清扫保洁;18:00—22:00(春冬季节)、24:00(夏秋季节)进行晚间保洁和第二次摇铃收集垃圾。
2.道路无扬尘、积土,道牙无明显污渍;
3.快慢车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纸屑、塑膜每项不得多于4片,烟蒂不得多于4个,痰迹不得多于4处,人行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纸屑、塑膜每项不得多于6片,烟蒂不得多于6个,痰迹不得多于6处;
4.无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现象。
(七)市容市貌管理
1.无占道经营:无乱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流动商贩沿街叫卖,无小修理小加工占道作业,无占道洗车。
2.无胡喷乱画:建筑物、墙体立面无胡喷、乱贴小广告,沿街门店橱窗玻璃、立面无乱贴宣传画,沿街单位门店卷闸门上无乱贴小广告,胡喷乱画清理后无明显痕迹。
3.无乱堆乱弃:道路两侧门店前无摆放拖把、小煤炉、脸盆架等杂物,道路两侧无建筑垃圾堆放;临街房屋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无超过护栏高度堆放物品;主干道便民座椅、开放式办公区小景点及其周围5米范围内无乱丢乱弃现象;道路两侧五小门店无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丢杂物现象。
4.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外装修无脱落;道路两侧无残墙断壁,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
5.无乱扯乱挂: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条幅等悬挂物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高度悬挂;道路两侧无乱晒、乱挂衣物。
6.门头牌匾管理:沿街门店牌匾一店一牌设置规范;一栋建筑物牌匾应设置整齐,厚度、高度一致;门店牌匾无破损、字画设置美观;门店牌匾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
(八)环卫设施管理
1.果皮箱管理:果皮箱箱体整洁,无残缺、无污渍、无破损,完好率达80%;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箱体周围整洁无杂物,果皮箱上广告画面完好;按果皮箱商业街道为50—100米,主次干道为100—200米,支路为200—400米设置间距,双向设置果皮箱,在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一个果皮箱。
2.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管理:垃圾中转站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日产日清,无垃圾积存,清运率达100%;垃圾中转站站内、外地面清洁,无杂物堆放,门窗墙面无积灰、蛛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粪便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无抛洒现象。
3.公厕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厕所有专人管理,保洁制度上墙;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无积灰、污迹、蛛网;厕内照明灯具完好,按时亮、灭灯;公厕隔离板、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公厕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尿碱,洁净见底;厕内基本无臭味;厕内无纸片、烟蒂、粪迹、痰迹、苍蝇;厕外整洁卫生,无垃圾积存。
四、规范管理运行模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建管并重、重在长效的基本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市级、县(区)级、乡(办)级三级管理。市级主要对全市城市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并具体负责“中心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县(区)级主要在“中心区”以外本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乡(办)级主要负责庭院、居民楼的绿化、卫生等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新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是解决管理职能交叉、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调整工作的协调、交接以及交接后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2009年11月底前交接完毕,2009年12月1日起按照新调整的管理范围开展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是深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市直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工作调整后确定的管理范围和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管理队伍,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工作量的变动,适时调整管理人员。魏都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各种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创建工作。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城建计划,重点做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群众生活的热点问题,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良性运转。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