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1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2 16:2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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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和质量监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原则。本着“先易后难、先市后县、先示范后普及”的原则,在准入范围上,首先在城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先对肉类、蛋类,逐步对禽类、奶类等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所有市场及畜产品。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且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无公害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根据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在工作进度上,2009年,先行在许昌市区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在禹州市和长葛市城区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全部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准入范围上,先在城区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以肉类为重点,逐步扩大到禽蛋等畜产品。

    (二)具体内容。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市场准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获得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经批发市场、超市的开办者建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市销售,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畜牧等监督管理部门对准入产品实施定期抽检。对未获得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由畜牧检疫、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入市销售,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2.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应当出具能够表明无公害产地来源的证明,并加贴无公害标志标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畜牧部门为主体,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市、县政府和企业三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网点,由市畜牧局负责,魏都区政府配合,在许昌市区大型集贸市场内设立,负责对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测。

    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网点,由县(市、区)畜牧局负责,在其城区大型集贸市场内设立,负责对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测。

    大型超市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无公害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健全生产、购进和销售记录档案,完善质量控制措施。

    畜产品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受益者,应负责提供抽查检测室及必要的设施,并对其销售的畜产品进行自检,同时接受畜产品质检部门的抽查。

    (三)积极引导产销联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场与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社组织挂钩、与标准化生产基地挂钩、与无公害等品牌畜产品挂钩,实行产销联建,加强产销对接,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要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生产档案,科学使用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严格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严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畜牧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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