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2-000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2-23 16:37
  • 名 称 :许政办[2009]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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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9]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74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许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本办法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全市6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设置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参照比较,使评价更具客观性。

     

    (二)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尽量体现系统性,指标设置既能从宏观上体现服务业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又能够多角度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三)导向性原则。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使用增长变化情况和所占比重等相对指标,更多反映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情况。

     

    (四)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突出各地之间的横向比较和自身的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反映各地的差距,纵向比较反映本地发展的进程。

     

    三、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由10个指标构成。具体指标设置如下:

     

    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我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每年上半年进行评价考核,通过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对单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得出单项指标指数,加权汇总得出各地服务业发展综合指数。

     

    为保证全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市统计局要按照许发〔2008〕13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调查方法,有效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统计调查,确保数据质量,配合搞好评价考核工作。

     

    五、评价考核结果审定与奖励

     

    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对评价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在安排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适当给予项目奖励。

     

    附件: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

     

    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解释

     

    服务业是指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的行业,其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一、核心指标

     

    (一)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可比价格计算的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三)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服务业增加值与平均常住人口之比。用公式表示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四)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从业人员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从业人员×100

     

    (五)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六)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七)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100

     

    (八)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

     

    (九)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

     

    (十)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统计范围为:城镇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但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岗职工是指从业人员中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取得的工资与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之比。用公式表示为: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工资/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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