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2-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2-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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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1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规定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人力资源素质和全民技能水平提升,推进技工院校的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全市技能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全市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技能培训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础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贯彻落实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落实省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依据省定相关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实施细则;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方性附加津贴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许工作或定居的规范性文件。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省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群团和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三)规划和基金监督科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运营计划;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执行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贯彻执行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许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跨地区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审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省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省驻许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许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市直和省驻许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贯彻执行省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和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落实省定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意见;贯彻执行省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许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许(回国)工作或定居有关规定;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相关工作;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依据省定相关政策,拟订我市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各类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和岗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贯彻落实省定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一)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方性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二)引智科(许昌市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许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办理外国专家来许工作许可和证件发放;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友谊奖”及“省黄河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四)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省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省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省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省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执行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科(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执行省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八)信访仲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人事科(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行政审批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的人事、党群、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市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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