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婚姻中介组织的审批和年审工作职责。
(三)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各类优抚标准;呈报有关人员的残疾手续和革命烈士材料;指导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市、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落实支持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及市区的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信访、信息化建设、计划生育、后勤服务、依法行政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二)优抚科
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陵园工作。
(三)双退科
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四)救灾科
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省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组织拟订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就业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审核报批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核市区道路命名、更名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承担市政府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贯彻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支持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
(九)社会事务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及市区的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协调跨县(市、区)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老龄工作科
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许昌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