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8-000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8-09 17:04
  • 名 称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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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日常维护与管理暂由如下单位负责:

     

    1.属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属单位自建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建设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3.属企业改制、合并、出让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改制、合并、出让后的新单位负责;

     

    4.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单位倒闭、破产,或无自建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各类无人管理小区(家属院),由所在乡(办事处)区分情况指定管理或直接由乡(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代管。

     

    第九条无人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安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费用,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

     

    第十条各区(县)、乡(办事处)、社区要制定辖区无人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不能有效管理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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