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规和政策,为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现就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对象是经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的现役农村义务兵家庭。异地入伍的农村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生以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优待金的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本辖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要与本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其年补助标准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要一次性增发当年的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10%,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20%,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30%。
三、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每年冬季征兵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人武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优待金发放对象名单,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据实列入下年预算。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一年一次,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优待金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7月底前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四、优待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优待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优待金发放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要责成有关县(市、区)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对不认真执行政策规定、长期未足额发放优待金的,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