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3-0006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3-16 17:34
  • 名 称 :许政[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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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1]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教育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及时组织退役士兵组建临时党支部、团组织。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和劳动就业形势,开展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深入开展以“发扬光荣传统、珍惜光荣称号、再创光荣业绩、争做光荣公民”为主题的“四光荣”教育活动和“双拥”活动。教育退役士兵自觉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顾大局、守纪律、讲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和各行业、系统、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安置改革。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市退役士兵培训服务中心要将市区及许昌新区城乡退役士兵纳入培训范围。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大面向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力度,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就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凭全国统一制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在安置工作中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0%以上;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和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覆盖面达到100%。

     

    三、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城镇退役义务兵,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给予适当照顾。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确保指令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效就业。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单位),可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予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于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要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的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否则,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属于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四、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

     

    要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村退役士兵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根据需要,选拔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助。

     

    五、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安置进度,确保本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9月底前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广电、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安置保障作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三项政策性资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的,将按照《许昌市信访问责暂行规定》(许办〔2007〕36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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