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1]4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05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8 16:51
  • 名 称 :许政[2011]4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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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1]4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许发〔2010〕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的认识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改善村容村貌,完善基础设施,促进生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村庄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村庄规划建设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垃圾乱堆、污水乱排、村容村貌差,导致“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村庄布局散乱、住宅风格不协调、建设档次低,导致村庄建房先建后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建新房不拆旧房,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方针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和规划引领,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引导村庄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从区域角度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居民点,科学安排产业布局和新型农村社区内各项用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功能,优化人居环境。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充分挖掘村庄自然、文化、民族的特点,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求,实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宜改则改,宜建则建,防止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建设类型可采取公寓式、联建式和单体式,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相对集中,集约发展。要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有效整合居民点,通过迁村并点,引导农户向中心社区相对集中。

    4.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结合中心镇和中心村(社区)“百千”建设试点工程,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选取试点村庄进行重点规划建设,打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试点和亮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

    (三)目标任务

    本意见所称的新型农村社区,主要指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规划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人居环境优美的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庄按照城镇社区进行规划建设。逐步完善村庄内各项设施,建设新型农村住宅,努力将我市村庄打造成布局科学、建筑美观、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型农村社区。2011年,全市启动50个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试点,2012年,启动100个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试点;争取到2015年,建成300个新型农村社区;争取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城乡协调、设施配套、整洁优美、特色鲜明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三、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标准及要求

    (一)分层次进行村庄集聚中心村(社区)。中心村(社区)是指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区位优势较好、交通较为便利、集聚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大、辐射能力较强、能为周围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中心村(社区)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配套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使之成为农民集聚的重点区块。

    基层村(社区)。基层村(社区)是指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中保留的除中心村(社区)以外的具有一定集聚规模、发展潜力及辐射力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庄)。对此类型社区(村庄)应突出文化底蕴,注重村庄整治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进行改造提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上确定的要迁并的村庄,要严格控制其宅基地审批和村庄建设,新建住宅要按规划到中心村(社区)和基层村(社区)进行建设,逐步实现村庄的迁移。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原则上都要达到“五通”、“七化”的标准。五通:水、电、路、有线电视、通讯网络;七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社区绿化、环境洁化、容貌美化、污水净化、垃圾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中心村(社区)的建设标准。道路硬化率达到100%;绿化率达到35%以上,道路和河道两侧有绿地,住宅之间有绿化带;社区内有健身场所;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安装路灯;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箱、集中收集点、收集清运场,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率达到100%,建有公共厕所;社区内河道“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建筑有序规范,富有个性特色;给排水系统完善,电力、电讯、电视等各类管网配套齐全,布局合理。

    基层村(社区)的建设标准。社区内主干道硬化;宜绿地带配建绿化;设置有垃圾收集箱或集中收集点,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生活污水统一处理;建筑物错落有致、风格协调;河道及时清淤,正常保洁;基础设施配套基本完善。

    每个新型农村社区都要在适当位置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农机具停放场、生产资料存放场,并结合安排农产品加工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每个中心村(社区)原则上都要规划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集中布置社区服务中心(村委会)、幼儿园、小学、文化活动中心、科普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室外集中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站和农村商业服务等设施,与公共活动空间相结合,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方便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村委会、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建筑面积均不应小于200㎡,卫生所、计生站面积均不应小于50㎡,室外集中活动场所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基层村(社区)也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四)建设新型农村住宅。改变农村传统住宅耗能、耗材、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节能、节材、内部结构适合居住、外形美观大方的新型住宅。住宅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住宅布局应以双拼式、连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内部平面应做到动静分离、居寝分离、洁污分离和人畜分离,切实提高住宅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67㎡,山区、丘陵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大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层高不宜超过3m,底层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四、加快规划编制,强化建设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基本要求。新型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优化村庄布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统筹安排社区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与建设时序;安排社区分期建设时序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成果应至少满足“一书九图”(根据建设发展需要确定),一书指规划说明书,九图为位置图、现状图、建筑质量评价图、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坡地村庄应做出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2011年年底完成3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2年年底完成6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3年年底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要全部完成。

    (二)规范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按程序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在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要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撤乡并镇、撤村并点、统筹考虑村庄的合理布局。规划成果完成后,各县(市)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规划技术审查要由7人以上专家评委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新型农村社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自2011年起,凡没有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村一律冻结宅基地和建设审批,防止农村乱占耕地,无序建房,坚决杜绝未规划乱批乱建、违反规划的现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县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达到登记、发证及入档管理规范化、市场交易合法化、产权变更程序化,使村庄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产权及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住房质量监管,承担建筑施工的企业或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各县(市、区)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环卫管理。健全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按照“五有”标准(有卫生保洁制度,有保洁队伍、有保洁工具、有劳动酬劳、有考评办法),落实好卫生保洁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并重,重点要建立专门保洁队伍,每500人配置一名保洁员,落实保洁专项经费和保洁员工资待遇。继续推行聘任制、竞标制,村组干群义务服务制等卫生保洁模式,实现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为村民营造一个整洁舒心的生活环境。加强绿化苗木、道路、管网、照明设备、排水沟渠、体育健身器材等的管理与维护,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管护责任,提高林木成活率和基础设施使用年限。

    五、保障措施

    (一)用好土地政策。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其新增耕地可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通过挂钩方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形成挂钩指标的,其收益应按一定比例供村集体使用,具体的使用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投资规模,对形成的挂钩指标,合理确定用地性质指标比例。

    (二)加大资金扶持。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县乡投入为主、市级给予适当奖补”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庄迁并、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到中心村(社区)、基层村(社区)进行集中建设,各县(市、区)、乡(镇)应制定出具体资金安排细则,对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二是各级要整合利用现有土地政策及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等各类涉农资金和公共资源,对支农资金和项目进行有机捆绑,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优先投向试点社区、中心社区,今后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原则上不再投向被撤并村庄。三是动员社会捐助、相关部门帮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资金,鼓励村级企业、社会名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四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通过招商引资、业主开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鼓励农户投资、投劳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

    (三)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建立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形式的融资平台,向金融单位融资贷款,支持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户住宅确权抵押、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多种贷款方式,解决农村社区建房资金困难。对承担农村社区建房任务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县(市、区)、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积极扩大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授信平台,创新联户担保、集体土地、农房、林权、大棚、养殖场地、承包地抵押等新型贷款方式,推行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研究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多渠道为农户提供让利贷款,确保满足农民迁居资金需求。(四)依法进行产权确认。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上缴和提取的各项资金及费用后的净收益,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居住条件的新建住房,应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村庄(社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后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各乡(镇)、村庄(社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考评,严格奖惩,推动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调查研究,选择试点,抓好示范,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各乡(镇)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各项涉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中安排的措施,负责新型农村社区沼气和生态农业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办理产权手续,指导其住房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村住宅设计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抓紧编制规划,加强对示范社区、重点社区规划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研究制定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的具体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土地整理、土地复耕。城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教育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煤炭、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煤矿塌陷区和压煤村庄搬迁资金。环保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环境保护。林业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生态绿化工作。文化和文物部门负责文化大院建设及古村落、古民宅的保护。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村村通”工作。电力、通信部门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水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体育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器材配置。商务和供销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超市建设。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提供贷款和利率优惠。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局,自觉服从资金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部署要求,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机构,强化培训。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应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同时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人员编制数可根据乡(镇)域管辖范围或管辖人口确定,可以考虑设置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三合一管理体制,但管理人员要满足乡(镇)、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需要;每个行政村(社区)都要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从事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庄干部培训,组织参观,学习先进地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验,增强其建设农村“新家园”的信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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