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2010年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许昌市2010年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工作意见(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08〕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实施一批典型的农村污染连片治理工程,积极开展生态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许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编制许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意见。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许昌新区建设要求,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二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三是农村坑塘治理,四是农村河道治理。由市农业局负责,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城乡规划、水利、财政等部门配合,3月底前编制完成。2.编制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试点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农村污水收集处理专项规划,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农村河道、坑塘治理专项规划,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专项规划,市畜牧局负责编制畜禽养殖综合治理专项规划,5月底前完成。3.编制许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市直相关部门编制完成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7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农村污染连片治理试点
通过全面实施农村污染连片治理工程试点,探索形成城乡一体化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环境保护格局。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一是有条件的试点乡镇要高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禹州市神垕镇、长葛市大周镇要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尽快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力争年底前建成投运。鄢陵县要在柏梁镇、陈化店镇合适地点规划筹建鄢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力争开工建设;东城区邓庄乡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要年底前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是靠近县城或企业的试点乡镇生活污水可以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鄢陵县马栏镇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将生活污水纳入鄢陵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许昌县尚集镇生活污水纳入许昌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许昌县将官池镇生活污水纳入瑞贝卡污水处理厂处理,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生活污水纳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其他试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的生态处理技术,包括人工湿地、地下渗滤和稳定塘等进行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条件的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场,在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服务区域内的乡镇必须建设规范化的垃圾中转站,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模式,及时将生活垃圾送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3.农村坑塘治理。坑塘整治不制定统一标准,试点乡镇要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因地制宜,灵活利用。坑塘应及时清淤,保证其正常生态功能。同时,搞好堤岸维护,配置保护自然植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实施安全防护整治,根据需要设置护坡。做好坑塘河道堤岸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堤岸和水面清洁。4.农村河道整治。试点乡镇要根据河道的功能,搞好堤岸维护,配置保护自然植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河道实施安全防护整治,并根据需要设置护坡。做好河道堤岸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堤岸和水面清洁,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水景观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18个试点乡镇开展农村污染连片治理:许昌县五女店镇、将官池镇、张潘镇、苏桥镇、尚集镇,禹州市神垕镇、顺店镇、鸿畅镇、鸠山镇,鄢陵县陈化店镇、柏梁镇、大马乡,长葛市大周镇、后河镇,襄城县紫云镇,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东城区邓庄乡,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
(三)组织重点乡(镇)、行政村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依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0〕11号)要求,按照河南省生态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继续做好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督导力度,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为建设“天蓝、水清、地绿”人地和谐、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村民生活宽裕,村容村貌整洁,宅边路旁绿化,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等;近3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省级生态乡镇标准:城镇布局合理,城市管理有序,乡镇环境优美,镇容镇貌整洁,无脏乱差现象,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创建3个省级生态乡镇:许昌县苏桥镇、禹州市鸠山镇、襄城县紫云镇。
创建16个省级生态文明村:禹州市磨街乡孙庄村、方岗乡吕沟村、褚河乡小刘村、方山镇庄沟村,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金桥办事处金庄村,许昌县苏桥镇关王村、榆林乡姬家营村,鄢陵县陈化店镇东明义村、陈化店镇西明义村、陈化店镇黄陵村、陈化店镇伍子村、柏梁镇小王庄村、柏梁镇大路王村、柏梁镇甘罗村、只乐乡常寨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涉农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政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以奖促治,加大投入。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和金融资金进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坚持环保投入优先原则,加大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奖励的形式对试点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及东城区管委会要制定规划,认真筛选连片污染治理试点工程项目。县(市、区)政府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要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倾斜,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生态系列创建等工作的开展,并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资金支持。18个试点乡镇要按照《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准备申报项目材料,3月底前将项目材料上报市环保局,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三)明确责任,部门联动。一是全市18个乡镇农村污染连片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3月底前制定连片治理项目方案报市环保局,11月底完成治理任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农村坑塘、河道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是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8月底前完成创建任务,9月底前通过省级验收。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发改、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国土、卫生、科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创模”双月排名。二是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把农村生态创建目标、农村污染连片治理试点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和县(市、区)、乡(镇、办)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市、县(市、区)、乡(镇、办)三级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并实施“一票否决”,确保农村环保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