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先进工作单位。2009年,我市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为我市荣获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为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