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105-0017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1-05-19 17:5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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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许发〔2009〕25号),建立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河南魏都民营科技园、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

      二、指标体系和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由4个方面12项指标组成的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体系,从总量、效益、进度和转型升级等方面按季度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产业集聚区发展季度考核指标体系(略)

      (二)考核计分办法1.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我市10个产业集聚区进行季度综合考核排序。2.单项指标计分办法。对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按差比加权法进行计分(除第9、12项)。计算公式如下:新上主导产业项目数按实际情况计分。产业集聚区内每新上1个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加0.2分,每新上1个总投资1000万—1亿元(含1000万元)项目加0.5分,每新上1个总投资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加1分,该项分数得满为止。

      企业研发平台指标按实际情况计分。产业集聚区内每新设立1个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加5分,每新设立1个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加3分,每新设立1个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加1分,该项分数得满为止。

      3.排序办法。各单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综合得分,并按照综合得分对各产业集聚区进行排序。

      三、考评分工和组织形式

      (一)考评分工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数据汇总、合并和考核结果发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投资强度指标、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完成投资额指标和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标的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税收收入指标、投融资平台融资额指标的考核。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新上主导产业项目数指标的考核。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指标的考核。

      (二)组织形式

      考评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形式,由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评工作。1.季度考核。按照市考核办法进行。每季度末,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指标考评数据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考评结果经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每季度召开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年度考核。按照省考核办法进行。8个省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结果按省考核结果认定,东城区、大周产业集聚区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考核办法认定考核结果。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10个产业集聚区考核结果进行统一排序,并报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考评奖惩

      按照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对发展速度快、成效显著、排名靠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根据省考核名次,对进入全省市管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10位、县域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30位、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前20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重奖,并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提升,产业集聚区规格升级等奖励。对进入全省市管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后10位、县域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后30位、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后20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解释

      附 件

      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解释

        1.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指在集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合计。其中服务业营业收入指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种收入总和。批发零售业按商品销售额填报;金融业按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填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其他业务收入;房地产业按商品房销售额填报;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填报。2.企业(单位)营业收入增速。指企业(单位)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速度。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单位)营业收入增速=[报告期企业(单位)营业收入/上年同期企业(单位)营业收入—1]×100%3.税收收入总额。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4.税收收入增速。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税收收入总和较上年同期增长速度。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额。6.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同期增长速度。7.投资强度。指报告期内产业聚集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额。8.投融资平台融资额。指报告期内产业聚集区经投融资平台融资的资金数额。9.新上主导产业项目数。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新上主导产业项目个数。8个省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主导产业认定,东城区和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按各自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主导产业认定。10.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完成投资额。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11.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总和与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12.企业研发平台。指产业集聚区在报告期内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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