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2]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许昌市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5-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5-11 10:31
  • 名 称 :许政[2012]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许昌市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2012]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许昌市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金融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许昌市金融产业快速发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金融作为许昌经济发展的“枢纽”地位日益突出,金融体系的经济潜能得到了充分挖掘。与此同时,全市经济规模快速扩张与金融支撑后续乏力的矛盾已有所显现,组织体系不健全、市场交易不活跃、对经济直接贡献偏低已经成为我市金融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加快许昌金融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经济良性互动长效机制,快速提高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显得尤为重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围绕“两高两好”总体目标,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丰富金融组织体系,做强金融主体;繁荣金融市场,改善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资金洼地”效应,为实现我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率先崛起、富民兴许”提供金融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3%以上;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增加到18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增加到1300亿元,新增存贷比达到70%以上;全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12家,直接融资突破150亿元;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引进市外金融机构2—3家;保险深度提高到3.5%以上,保险密度达到1200元以上;全市金融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人左右;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秩序持续稳定,把我市打造成为全省一流的金融安全区。

    二、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三)着力扩大信贷投放。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的沟通联系,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扩大对我市的信贷规模支持,力争新增存贷比达到70%以上。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合作机制,促进银企对接,支持银行机构提前介入、全面参与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许昌新区、产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谋划和运作,增强信贷投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以粮食生产核心区、“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试验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支持涉农经济发展,实现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大力开展金融培育工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金融对企业在孵化园区、小微企业、小巨人企业各个阶段的不间断信贷支持,逐步建立企业培育、成长、发展壮大链条,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实行银行新增贷款与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放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按季定量进行考核。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落实扶持政策,健全企业上市全程跟踪服务机制,以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为重点,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50家,确保上市公司数量居全省先进行列。支持企业统筹运用上市、配股、增发、信托、债券融资、股权交易等多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五)扩大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战略合作,扩大市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通过发行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培育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推动许继电气、瑞贝卡、黄河旋风等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

    (六)推进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险保障机制,鼓励开发和引进与我市装备制造、技术攻关相适应的新型保险产品。规范保险行业服务标准,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对接活动,争取更多的保险资金在我市得到运用。力争到2015年,保费收入达到55亿元,年均递增10%。

    (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开办代客理财业务,至2015年初步具有理财产品设计能力;着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交易、信贷资产交易和信托业务发展,鼓励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等业务创新,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

    三、完善金融体系,做强金融主体

    (八)充分发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主力作用。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进一步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源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许昌新区、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其融资能力,使其融资总量占全市的60%以上。

    (九)推动许昌银行创优升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扩大资本金规模,力争2015年末资本金达到30亿元,总资产达到300亿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监管评级,推动内控管理全面上档升级,力争在上市上有所突破。

    (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各县(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履行金融改革承诺,力争2015年实现农村信用社全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控股成立村镇银行;鼓励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

    (十一)积极吸引市外金融机构入驻许昌。继续创造有利条件,引进2—3家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许昌设立分支机构,引进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许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辖内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已有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增强业务覆盖范围。

    (十二)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本,加快设立步伐,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要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稳健经营。到2015年,各县(市)都要力争成立2家以上村镇银行,成立3家以上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四、完善杠杆功能,提升融资能力

    (十三)深化政府投融资机构改革。依托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整合分散管理的国有资产,调整充实到市级投融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形成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一体的投融资平台,发挥资本规模优势,调控地方经济发展,以我市产业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融资重点,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重组和改制上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四)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境内外资本,推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逐步形成各类投资的机构群体,推动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许昌银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其快速发展壮大。

    (十五)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向市直及各县(市)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充实财政资本,同时大力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资产规模。鼓励和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社会各类担保公司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积极落实各级财政对涉及担保机构的奖励政策。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培育龙头担保机构,完善市、县两级担保体系。

    (十六)建立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出资建立小微和涉农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增强银行向小微和涉农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十七)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政府出资设立风险缓释基金,发挥其倍数效应,同时加强与中债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联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区域集优”票据,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来源。

    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诚信许昌

    (十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建设基础工作,建立联合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充实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广机构信用代码,尽快形成信息畅通、标准统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积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和“城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城市信用社区”覆盖面;积极推进“信用政府”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融资约束机制,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不得随意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运作行为,提升其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进一步加大金融政策宣传力度建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支持全面建立金融审判庭、执行庭,建立和完善金融仲裁工作机制,提高金融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以扶持发展为主,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审慎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二十一)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标准不高于7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标准不高于20%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每件300元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按现行标准的不高于70%收取服务费。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

    (二十二)加大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帮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包袱。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土地和房产过户与出售等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涉及资产评估和过户的应尽可能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三)努力打造金融安全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依法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非法保险、非法黄金交易等活动,清理整顿种类交易场所,维护金融稳定。

    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

    (二十四)加强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建立与金融管理部门和上级金融机构的沟通管道和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村镇银行),在市区设立一级分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二级分行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对在许昌新区新设立营业机构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2.对新组建或引进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20万元。

    3.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金融机构购买的办公及营业用房、经营场所用地,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

    (二十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增加信贷投放,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对于新增贷款投放较多、贷款增长率较快、金融服务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实行正向奖励机制。制定对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的考核机制,对重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从而推动我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金融产业跨越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