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2]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06-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06-21 10:47
  • 名 称 :许政办[2012]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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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2]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无障碍意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为目标,通过加大无障碍设施集中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及功能,提高我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病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通行和安全、舒适、便利地参与社会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内容

    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标准、规范,对规划区内已建成的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和在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标准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设施建设。

    (一)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并严格控制行进盲道的范围和宽度。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要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要设置轮椅坡道、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二)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对已建各类公共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等建筑物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安全走道、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安全走道、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场所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安全走道、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要设置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中小学、托幼等建筑物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安全走道、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进行改造。

    (三)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新建、扩建、改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应实现无障碍化。已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在铁路旅客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入口设置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四)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设置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选择1—2户残疾人或老年人家庭出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进行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五)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已建居住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改造,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的出入口要进行坡化处理,有电梯的在更换电梯时要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

    (六)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在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上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建设、谁改造、谁维护”、“产权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指导、行业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建设与改造工作;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资金;对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道路、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落实辖区内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项目;督促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创建工作;落实辖区内迎检工作和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建和新建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严格把关,加强无障碍改造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从设计审查、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中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落到实处;指导、检查、督促市区道路、游园、广场、西湖公园、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审批;组织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我市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在项目规划阶段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要在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等规划手续的审查时,严格审查无障碍设施配套情况;参与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制订。

    (五)市财政局负责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筹措拨付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专项经费;筹措与核拨市级维护管养的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建成后日常维护经费;管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项经费的使用;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养老机构、福利企业等单位对特殊设施进行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协助做好市创建办的日常工作;参与开展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对我市的无障碍建设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成立无障碍建设监督员队伍,监督检查无障碍建设情况;协助做好宣传和迎检等工作。

    (七)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特殊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参与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制订和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我市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成立无障碍建设监督员队伍,监督检查无障碍建设情况;参与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做好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协助做好宣传和迎检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区停车场及道路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和无障碍行进路线图、人行横道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设置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相应的改造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和公交企业在各类汽车站、公交站点和车辆上设置配套无障碍设施,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教育建筑和场所中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工作,推进残疾人的教育工作,并通过宣传教育,从小培养市民的无障碍意识,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尊重和帮助残障人士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十三)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市级体育建筑和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体育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十四)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所有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占道行为进行整治。

    (十五)市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各类广电机构的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及电视台配套设置手语节目等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大力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发动市民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十六)市人防办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人防建筑及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商业建筑、商业设施等产权单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八)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九)市工信局、银监局、人行许昌支行、市邮政局负责电信、移动、联通、银行、邮政等营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清理和迁移占用全市道路无障碍通道的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金融等设施。

    (二十)许昌火车站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许昌火车站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牌的制作和设置工作。

    (二十二)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负责通过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等形式,加大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引导公众自觉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列入上述部门分工负责检查落实的部分,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落实整改。

    四、实施步骤

    按照2014年上半年完成创建任务,2015年实现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目标的整体要求,创建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立组织阶段(2012年6月底前)。成立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公室,抽调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阶段:明确任务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1日)。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责任单位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的任务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改造方案,上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三阶段:改造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改造。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住建、民政、残联、老龄办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互交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改造工程顺利推进。

    第四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5月31日)。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对没有及时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阶段:申报验收阶段(2015年6月1日—10月31日)。市创建领导小组向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迎接国家、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市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定期督查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强力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二)严格标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规范指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同时加强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能力。

    (三)规范管理。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由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损害、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现象,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无障碍设施使用情况良好。

    (四)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建设、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费用。

    (五)示范带动。选择若干重要的城市道路、商业步行街、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广场、景区公园、福利机构等进行重点改造,打造一批无障碍建设示范区、示范街、示范点,促进全市创建工作开展。

    (六)强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国家、省关于无障碍建设城市的政策规定,提高广大市民的无障碍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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