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2]8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11-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11-07 16:16
  • 名 称 :许政办[2012]8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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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2]8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2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认真按照中央、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其中部分未成年人被操纵、胁迫、诱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要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联动机制。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采取更加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开展经常化的救助保护,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进行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加大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的解救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首接负责制和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其生活,并提供文化与法制教育、权益保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家庭指导、跟踪回访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的延伸救助服务,防止未成年人再度流浪。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其提供司法救助。要配合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四)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救助信息系统、警务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督促监护人依法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做好接收、接领、安置工作。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类家庭、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及时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其因生活贫困而外出流浪。家庭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家庭实施早期干预,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要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救助保护机构设施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保护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教育部门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指定定点学校,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康复训练、返乡救助和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机构运转等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和福利待遇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面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引导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为执行救助任务的专用车辆临时停放提供方便。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卫生部门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定点医院要逐步开辟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收治。残联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工作。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并加快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步伐,按照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要求,推动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规范救助保护行为,增强救助保护能力。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专业化救助服务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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