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2]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212-0002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2-12-07 12:01
  • 名 称 :许政[2012]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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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2]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等运作形式。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城乡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面向社会公众,照顾特定人群,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计划生育老人、劳动模范等困难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开展服务,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到“十二五”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能力。

    (一)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市、区)要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至少建成1所大型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建成1所综合性的养老机构(市级300张床位以上、县级150张床位以上),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型养老模式,做好养老机构建设工作。要通过实施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养老床位数9000张,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多、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相对集中,而当地又没有专门少数民族养老服务机构的地方,应当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建设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设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并实现与省级呼叫服务中心的联网运行。

    (四)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高龄老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逐步健全高龄补贴制度。

    (五)建立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比例确定当年“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供养标准,供养经费(扣除享受的低保金)由当地财政安排,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城镇“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安排到社会养老机构或就近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所在街道、社区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1)建设补贴。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以每张床位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为基数,建立星级建设管理机制,评定星级与财政补贴相挂钩,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工作由民政、财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建设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财政拨付的补助款。(2)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6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2.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扶持机构养老服务。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城镇居家和机构入住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3.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适当的形式给予表彰。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公示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行业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予以撤销。对非法经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予以取缔。严厉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包括预算安排、动用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人行、保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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