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3]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7-0003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7-18 17:06
  • 名 称 :许政[2013]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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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3]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迅猛,规模及效益明显提升。目前,全市中小微企业数量近3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全市80%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创造了全市70%左右的生产总值,在活跃地区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富裕城乡居民、保障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规模小、融资难、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够优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和豫政〔201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二)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努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降低企业设立门槛。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四)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定期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对适宜拆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拆分。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将中小微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土地征用、项目审批、税收等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六)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由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的各种负担进行清理,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七)严格控制对中小微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组织中小微企业评比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确需到企业检查评比的部门或单位,公务人员要持有效执法证件依法检查,非日常性的检查评比要向同级监察部门报备,向企业下达预约检查评比通知书,并提供检查评比依据,做到规范程序,依法检查评比。

    (八)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权益保护。设立市中小微企业权益投诉中心,畅通中小微企业投诉受理渠道,会同相关部门解决中小微企业投诉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排除各种干扰,在全市形成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氛围,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各中小微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合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建立落实各项社会保险。企业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业就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驻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适应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探索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积极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辅导,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每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增速不低于15%,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大限度执行利率优惠政策。

    (十一)创新融资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和监管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简化审贷程序,优化业务流程,确保每年对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10%,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十二)建立完善奖励机制。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研究制订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每年对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金融机构督促其改进工作。

    (十三)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上市辅导,促进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融资;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权交易和典当机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创投、风投、产权交易、典当和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搞好区域性中小微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为中小微企业产权、股权、债权交易搭建平台;加快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力争2015年年底前,增设1—2家村镇银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对外合作融资,不断创新合作方式,继续推进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合作。

    (十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认真落实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市、县两级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银担合作长效机制,促进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担保业务开展较好,规范运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和表彰。积极落实对涉农担保机构的奖励政策,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涉农担保季均余额1%的补助。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十五)稳妥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认真落实《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规定,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金规模,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省担保集团合作进行融资,扩大资金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涉农及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享受农村金融有关税收及奖励政策。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建立充实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市、区)要及时建立,已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市、区)要逐年扩大资金规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000万元,视当年财力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七)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中小微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五、大力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计划

    (十八)大力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在继续开展大企业(集团)、小巨人企业培育的同时,大力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引导中小微企业跨越发展,力争每年有20户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有5家以上中型企业跨入大企业(集团),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企业群体,带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全面快速发展。

    (十九)引导中小微企业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实现产业升级。科技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开展“数字企业”建设活动,着力培育一批以“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为特征的示范企业。

    (二十)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生产力布局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严格落实部分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上各类制浆、造纸生产线,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上制革项目;禁止新上纺织品印染项目,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上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禁止新上电解铝、铅锌冶炼和5万吨/年规模以下熔铸铝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上水泥扩产能项目,水泥粉磨站技改项目生产规模必须在100万吨/年以上,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发制品生产项目(禹州市、许昌尚集、许昌魏都、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的发制品专业园区除外),新上发制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含有过酸、漂染等污染工序的,必须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严格限制新上农药类(含农药中间体)化工生产企业,新上化工类生产项目必须入驻省、市已批准的化工专业园区;严格限制新上单线连续辊压5万立方米/年以下、层压10万立方米/年以下、连续平压1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上单线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刨花板生产项目,新上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必须入驻省、市已批准的板材专业园区;严格限制新上12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项目。积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微企业中的推广应用。积极争取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六、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二十一)培育发展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园区式布局,实现空间上的集中发展,形成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共享、污染集中治理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园区。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实施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示范工程和特色产业提升计划,围绕三大主导、四大特色、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以产业集聚区为平台,开展广泛合作,建立协作关系,提高配套协作水平,重点培育区域特色鲜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完整、支撑体系健全的示范产业集群。

    (二十二)改善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增强土地保障能力。支持标准化厂房、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深入推进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投融资、担保、土地收储等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大力发展低耗、环保的现代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

    (二十三)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县(市、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要根据各地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8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七、提高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素质培训。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市人力资源培训整体规划。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0名中小企业家;实施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计划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20万人次以上;实施创业辅导培训计划,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五)强化中小微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建设,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申请商标注册,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新产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层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二十六)引导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费补助。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拓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加大产品和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八、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完善创业辅导、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2015年底前,培育和完善1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3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2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逐步建立以市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各县(市、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和产业聚集区产业服务平台为依托,以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八)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各产业集聚区要加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公共技术中心、信息化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和行业协会等平台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其投资额的适当比例,配套给予补助,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产业集聚环境。

    (二十九)推进中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中小微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建设,完善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努力提升信用水平。

    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信、发改、科技、商务、财政、金融办、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银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强,并有明显发展优势的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进行评比表彰,在全社会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二)搞好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中小微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各方资源,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升中小微企业竞争力。

    (三十三)强化工作考核。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县两级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建立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市、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政策棚架、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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