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09-0003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9-16 11: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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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有效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筑牢根基、创新发展,不断夯实社会消防工作基础,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构建全覆盖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为实现我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率先崛起、富民兴许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强力推进消防队站建设,发展壮大专兼职消防力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保持稳定,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深入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消防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完善检查考评督办机制,责任书签订、检查考评率达到100%。各地要召开包括重点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不少于4次,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各部门、系统和行业组织全面消防检查不少于2次,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开展不少于2次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安全监管、工商、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加强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施工工地、学校、福利院、幼儿园的检查。工商、质监部门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消防产品专项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社会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认真落实“四个能力”自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进行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机制,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屡查不改的企业纳入消防安全隐患“黑名单库”,不得享受国家、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亡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火灾,严格实施责任倒查。重点核查失火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后灭火预案启动情况、火灾后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等;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对失火单位、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火灾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火灾的情况。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火灾事故责任倒查,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

    1.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年内所有建制镇区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同步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住房城乡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每月维保和年度检测制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成率达到90%以上,完好率达到100%;魏都区、东城区、许昌新区、禹州市、长葛市所有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2.增强消防事业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2〕464号)的要求,足额安排消防业务保障经费,要将装备维护经费(不低于采购费用的10%)、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及工作经费、消防员高危补贴、消防文员业务保障经费、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和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单列予以保障;将消防大、中队官兵纳入驻地医疗保障,并投人身意外死亡、官兵统筹基金和伤残保险。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配套资金,落实各项专项建设配套经费达100%。要创新经费保障模式,支持融资租赁,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消防。

    3.提升装备达标建设水平。大力实施装备建设“1561”工程,许昌市和长葛、禹州市装备评估完成率达100%,并落实评估意见;淘汰更新超期服役防护装备及比功率低于10的消防车2辆(禹州市和鄢陵县各1辆);许昌县、魏都区、长葛市各配备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东城区配备AT类泡沫车一辆;许昌市采购AT类泡沫车、56m高喷消防车、排烟消防车各1辆;各地铁军中队要按标配备高性能的个人防护装备及抢险救援器材;各地按要求配备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等“四个一”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体系;地震救援队等应急救援队和特勤队的特种攻坚装备配备率达到100%,战勤保障队的战勤保障装备配备率达到50%。

    4.推进消防队站建设步伐。根据河南省和许昌市“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3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年内禹州市消防二中队、长葛市消防二中队建成投入执勤,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站、襄城县消防站主体完工,许昌市消防四中队(魏都区三中队)完成征地。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督办通知书(公消办〔2013〕166号)的要求,10月底前长葛市消防大队(两个中队)、许昌县消防大队、襄城县消防大队(新址)、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队站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魏都区消防大队、长葛市消防大队(金英大道)、鄢陵县消防大队、许昌县消防大队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5.强化综合应急救援建设。进一步推进县、乡(镇)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依托市级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协调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联动机制,按标准建强地震搜救队、灭火救援专业队,每年组织联合实战演练2次。推进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领导“双进”工作,切实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加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分级、分类设立专家库。依托特勤队组建成灭火救援专业队,6月底达到考评验收标准;按标准建强地震搜救队,支队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拉动演练;深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组织联合实战演练。

    6.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形式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指导编制重点保卫单位灭火救援预案,举办培训并开展评比活动,不断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对现有乡镇政府消防队进行升级改造,年内长葛市大周镇、禹州市神垕镇、鄢陵县安陵镇达到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其他县按照30%的比例达到二级站标准。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事业单位试点。按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最低保障标准。巩固发展专职消防员和文员队伍,利用事业编制、公益岗位、合同制、驻勤民兵等形式为公安消防部队补充人员。

    7.强化群众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加强社区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任务为:魏都区10个、东城区5个、许昌新区10个、禹州市25个、长葛市15个、鄢陵县10个、襄城县10个、许昌县8个,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每个社区、村志愿消防队都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达到“1队1泵”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严格消防安全监管,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1.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把好源头关,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2.强化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要切实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长期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和公安、消防全警动员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整改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投诉、核查、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对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专题论证,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整改。年内,市、县两级政府按照2:3的比例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3.加强社区、农村火灾防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解决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有效整合各种政策和资金,在农村全面实施改房、改水、改电、改路“四改”建设,有效预防农村“小火亡人”火灾;完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抓好消防组织、制度、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基础。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年内组织开展对行政村、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村民委员会要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完善消防管理体系,立足自防自救原则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隐患难以整改的,报请当地政府实地检查并给予资金扶持,对于特别严重影响多数人安全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报告派出所依法处理;加强对“老弱病残醉障”等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落实监护措施。

    4、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常态化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月、非重点单位每月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营业期间开展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市820家重点单位要建立完善网上管理档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强化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部位提示、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宣传五类标识,统一内容、格式和张贴位置。完善落实单位员工岗前培训和日提示、月考核、季演练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5、从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各社会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检测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要对服务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大力开展消防控制室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动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技术规程》,实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一卡两证”制度,按照不少于8人的标准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强化消防科技保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依托公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实施可视化监控、精确化管理。

    (四)开展火灾隐患拉网式排查,确保火灾形势高度稳定

    1.明确排查责任。公安消防机构要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负责排查学校、幼儿园;卫生部门负责排查医院、卫生院、诊所;文化广电部门负责排查公共娱乐场所;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福利院、救助站、疗养院、精神病院;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车站;旅游部门负责排查旅游景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宗教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建筑施工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排查辖区居民社区、农村。

    2.开展全面筛查。各排查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筛查;要注重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粮食生产和食品加工企业、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九小”场所、“城中村”、“彩钢板房区”、出租屋、连片行政村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要针对KTV、宾馆、网吧等单位、场所夜间营业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特点,开展“错时”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监管真空。对排查过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载明火灾隐患,存档备查。

    3.落实跟踪整改。对于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必须全部下发法律文书,对火灾隐患坚决责令整改,对消防违法行为坚决立案处罚。排查责任人要对火灾隐患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深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意识和素质

    1.抓好常态化消防宣传。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常态化机制,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基本方法。要发挥宣传、新闻、教育、文化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行业优势,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宣传合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2.发挥公众媒体、固定阵地和志愿者队伍的宣传作用。各地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宣传,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发挥消防站等宣传教育阵地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要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服务、激励等长效机制,按县级行政区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常住人口数量3%的比例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主题活动,传播志愿精神和消防文化。

    3.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普、普法教育,以及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培训,实行岗前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广大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县级政府要组织对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乡镇长实施消防安全培训;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两委”负责人实施消防安全培训。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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