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3]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310-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3-10-3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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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3]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8日

    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5)《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国务院2013年6月)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12)

    (8)《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保部2013年4月)

    (9)《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许政办〔2006〕13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城市建成区出现或即将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及污染物聚集、出现持续性大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编制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许昌市综合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区大气重污染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开展大气重污染预测研究工作,建立大气污染预测、发布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可作为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市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框架下编制和实施。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市直各部门实施方案共同组成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实施,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

    (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大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工作专家组。

    (3)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2.2工作职责

    (1)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大气重污染防治、预警工作,研究制订大气重污染防治政策,决定应急预警等级,启动、降级或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编制、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协调。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魏都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与市直各成员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强制措施。

    (4)各县(市)政府

    各县(市)政府应建立本辖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不同预警等级应采取的建议性、强制性减排措施;在发生大气重污染现象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大气重污染防控力度,减轻污染影响。

    (5)市直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大工业企业现场监管力度;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全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编制大气污染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雪)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全市区域性大气重污染预警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节能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做好大气重污染时段下的师生健康防护,并积极倡导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指导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和重污染时段下对公众的建议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禁行管制、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财政资金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并负责停止工地土石方施工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管控。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对建筑垃圾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采取遮盖、设置围档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治理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现象,禁止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焚烧树叶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倡导绿色出行。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秸秆禁烧督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单位加强医疗保障。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和应急相关信息。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控制公务车行驶数量。

    市直各成员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并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对口单位的措施落实工作。

    (5)工业企业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大气重污染期间,应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6)公众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局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对气象要素进行自动监测,对未来48小时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并会同市环保局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等级,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日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会商

    根据不利的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现状,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并建议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

    3.2.2预警分级

    按照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当空气质量AQI>200时为重污染天气。本预案将预警等级划分为三级:重度污染黄色(Ⅲ级)、严重污染橙色(Ⅱ级)、极重污染红色(Ⅰ级)。

    (1)重度污染黄色(Ⅲ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经达到201-300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严重污染橙色(Ⅱ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经达到301-500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极重污染红色(Ⅰ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经达到500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3预警发布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会商结果,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现状、气象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属重度污染黄色(Ⅲ级)预警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对全市发布;属严重污染橙色(Ⅱ级)预警的,报请副指挥长批准后,对全市发布;属极重污染红色(Ⅰ级)预警的,由副指挥长同意,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对全市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对预警响应信息在全市进行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短信在全市进行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提出预警响应级别升、降或解除等建议,根据发布权限报请批准后,对全市进行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现状,依法单独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按照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本预案对重度污染进行Ⅲ级响应,对严重污染进行Ⅱ级响应,对极重污染进行Ⅰ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进行Ⅲ级响应。由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对全市发布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进行Ⅱ级响应。由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对全市发布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强制措施。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进行Ⅰ级响应。由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对全市发布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强制措施。

    4.2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黄色预警后,各成员单位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③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橙色预警后,各成员单位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频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②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对建筑垃圾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采取遮盖、设置围档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治理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现象,禁止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焚烧树叶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③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不少于50%;停止拆除工程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④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市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⑤禁止秸秆焚烧。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⑥煤炭、矿产、电力、建材、化工、水泥等和国控、省控、市控的涉气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限制企业生产时间、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不少于15%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⑦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减少老旧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2.3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红色预警后,各成员单位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不要外出;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一般人群外出戴上口罩;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加油站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频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②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对建筑垃圾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采取遮盖、设置围档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治理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现象,禁止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焚烧树叶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③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停止土石方施工;停止拆除工程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④运输散装物料、煤、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城市区实行车辆单双号限行,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市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⑤禁止秸秆焚烧。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⑥煤炭、矿产、电力、建材、化工、水泥等和国控、省控、市控的涉气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不少于30%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⑦督促全市落实节能措施,能耗降低30%。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⑧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减少老旧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50%(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⑩跟踪气象条件变化,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11按程序,对高速公路采取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3信息报告及公开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下午17: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市委宣传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应急终止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经分析研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结束,且空气质量恢复正常后,按照预警会商程序,报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信息。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宣传、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市委宣传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7应急保障措施

    7.1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处理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7.2技术能力保障

    (1)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和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2)专家技术保障

    建立许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3)医护应急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大气重污染日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日的应急值班。

    (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7.3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4纪律保障

    市监察局要强化对责任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延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行政问责。

    8附则

    8.1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重污染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99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及以上)。

    8.2其它事项

    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以及市直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启动预案时组织实施。

    县(市)政府分别编制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实施。

    8.3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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