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免除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范围和对象
在许昌市死亡并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禹州市殡仪馆、长葛市殡仪馆、襄城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在我市不享受国家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指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人员);
(二)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许昌户籍的学生;
(三)驻许部队现役军人;
(四)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五)其他特殊对象,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市、县民政局批准。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一)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9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许昌县、鄢陵县、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死亡人员并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接受殡葬服务及火化事宜的,免收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860元。分别是:
1.普通专用殡仪车辆运送遗体费 200元
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 280元
3.遗体卫生袋 80元
4.抬尸费 50元
5.三日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 150元
6.遗体卫生防腐及骨灰整理费 100元
(二)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按照上级关于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在许昌市辖区死亡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鄢陵县、许昌县、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人员,死亡后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接受殡葬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亡故人员家属或单位承办人凭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许昌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凭证。
3.许昌市殡仪馆和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出具的运送遗体费、抬尸费、火化费、3日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监控休息室费、遗体卫生防腐及骨灰整理费等收费票据原件。
4.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许昌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驻许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许昌市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
丧属超出标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因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二)亡故人员应按规定在本辖区办理丧葬事宜,特殊情况(因故在外地死亡的居民)在本辖区以外火化,符合我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范围的,经办人应凭死亡地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及收费凭证、死亡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本地殡葬惠民政策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
(三)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由当地政府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各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许昌市区(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免费条件的亡故火化人员所减免的基本殡葬费用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每季度结算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该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殡仪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全市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政策顺利推进。
(二)民政及相关部门在报销及发放丧葬费用时,必须在火化凭证和火化收费原始票据上加盖已享受丧葬补贴的印鉴,确保不重复享受丧葬优惠政策。
(三)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各级公安、财政、卫生、人社、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我市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2013年12月9日